养殖场律师欢迎来电 京坤律师
作者:北京京坤2020/4/21 5:5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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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对养殖场集中处理风暴的掀起,针对养殖场进行拆迁的风波也愈演愈烈。各种野蛮拆迁、“一刀切”拆迁的新闻也屡见报端,层出不穷的拆迁给养殖场带来的灭顶之灾。

此前,在的新闻发布会中,副部长于康震就会上发声:一些地方在治理畜禽养殖污染的过程中确实存在工作方式简单、片面的现象,从而影响到产业发展和养殖户的收益。畜禽养殖不该禁的不能禁,拆迁也要合理补偿!

养殖场,有拆就有补!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依法予以补偿。”

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养殖场禁养拆迁,应当给予养殖场合理的补偿,包括,地上附着物的损失(是重建成本价),停产停业的损失,合理的搬迁费用等等。

曾代理的河南省案件中,当事人的养殖场因建在集体土地之上被认定为违建并被强拆。后在律师协助下,当事人得知建造养殖场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场。***终获得合理的补偿!

企鹅律帮在此提醒,此案中一刀切强拆的做法并不合理,在集体土地上办理养殖场,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分集体土地的性质,和所需要建筑物的性质。











在我国农村及城郊养殖普遍存在,大小规模的传统养殖场占比很高,现代化规模化养殖场因具有技术上的优势且更符合现有法律规定,也呈增长趋势。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要求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此后,***刮起持续的关停风暴。2016年1月,被称为“环保钦差”的***环保督查组正式亮相,在其收转案件并督办的高压之下,***近两三年里养殖场禁养关停愈演愈烈,广大养殖业主苦不堪言,但禁养关停养殖场不是***想关就能关的。

禁养区划定不合法的,不必关停

《畜牧法》早在2006年就对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建设范围作出规定,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人口集中区域为明确的禁养区,同时保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2014年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沿用此规定。现有法律未对禁养区作出其他规定,也就是说,除了前面明确规定的四种情形外,其他禁养区必须由法规规定。

法规分为行规和地方性法规。行规是依法制定的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并未对禁养区作出规定,结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把其他禁养区的划定工作下放到地方,要求科学、依法划定禁养区。地方性法规是省级及设区的市级人民及其会制定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市级法规还须报省级人民及会批准。

因此,禁养区的划定主体是省、市级人民,各级***只能在此基础上作出细化规定。结合我们的办案经验,很多省、市人大及会是还没有出台相应禁养区划定文件的,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仅依据***的禁养区划定文件要求关停,禁养区的划定本身不合法,不必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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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照整治要求,进一步加大联合力度,对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和非禁养区排放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户)进行依法拆除,在保证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快速推进整治工作。

整治成效截至目前,累计拆除养殖场(户)26家,累计拆除面积5200㎡,完成总任务数的93%。

各镇要依据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环境承载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禁养区以外区域的养殖总量、品种规模化水平,严格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进行分类管控。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在选址、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从严控制,严格审批;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配套建设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设施,并确保设施稳定运行。对于养殖***户,要做到集约化经营,必须推行废弃物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周边耕地林地、草地、园地等消纳粪污,实现粪便和污水就近资源化利用。对于散养密集区,要建设一批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试点工程;鼓励采用“共建、共享、共管的模式,建设污染防治措施,或者依托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治污设施,实现养殖废弃物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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