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养殖场占用补偿明细优选企业
作者:北京京坤2020/3/12 22:16:45

养殖场占用补偿明细养殖场占用补偿明细养殖场占用补偿明细
















一、畜牧禽的腾退,例如有还在养殖的牛、猪、鸡等家禽;

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例如房屋、鸡舍、猪舍、养殖设施的补偿;

三、停产停业的补偿。

并且***也明确规定:“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依法予以补偿。”

如果你的养殖场是建筑,被责令拆除,那大家也不要惊慌。

按照、《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

某些地区就以“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或未按照)建设工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界定为建筑。猛的一看,可能感觉没有问题,这个理由有理有据,冠冕堂皇,但我要提醒大家注意,这个是《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它对养殖场是没有约束力的,因为养殖场使用的土地是农业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

所以,无论我们的养殖场是属于在禁养区范围内,还是存在手续不齐全或其他问题,面临***都应获得相应的补偿。

现实生活中,遇到***,咎其有头,有的因涉及是“环境整治”有的是以“建筑”为由,无论什么理由,这些在***中都是有明确规定的,在执行中却经常会发生扭曲。可是无论怎样,小编在这里都希望大家依法办事,依***,要拿起***,运用手中的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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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检查人员为两人,本案证据中并没有附韩卫忠和郗惠东的***无法确定其是否具有资格,被询问人没有在笔录上签字,无法确认该笔录的真实性;对证据2、该证据没有被询问人的签字,对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对证据3、因为两份送达回证都是拒签,我方认为两份送达方式不合法,证明照片1中无法看清原告收到的责改决定书的内容、对照片2中听证送达的程序予以认可;对证据4、对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其合法性不予认可,听证申请是在2018年7月23日,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听证日期是在2018年7月26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本案被告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少于7日,不符合***规定,程序明显;对证据5、被告在开庭前并没有提交此证据,故该证据不能做为审理本案的依据,关于被告提交的批复从其内容本身来讲无法确定禁养区的划定范围以及禁养区划定方案,更无法确定原告养殖场处于禁养区范围内,被告依据以上两个文件对原告作出处罚没有事实及***依据;对证据6、同证据5的质证意见,该通告并没有明确指向要求原告禁止养殖搬迁或关闭;对证据7、对方案本身有异议,其没有体现任何划定禁养区的程序流程以及原告被划定为禁养区范围内,此外,方案为德惠市环境保护督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小组,该小组仅为临时组建机构,没有职权对外作出工作实施方案;对证据8、⑴《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非禁养区范围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距离住户较近(50-100米),养殖臭味较大对周围住户造成影响,时常被投诉。但地方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中,没有明确规定此类区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选址应距住户多远。《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18055-2000)表1中规定养猪500-10000头时,卫生防护距离为200-800米,但规模未写明出栏量还是存栏量。为做好事前监管和指导养殖户科学选址,非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距离***近住户多远?

回复:您关于非禁养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需距住户多远的来信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中关于畜禽养殖场选址要求规定:禁止在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建设畜禽养殖场;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前述禁建区域,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前述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500m。 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令2010年第7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三、《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18055-2000)已由《村镇规划卫生规范》(GB18055-2012)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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