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姓名权与商标权之迈克尔·乔丹商标***案
作者:2019/7/19 1:32:22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而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以及应予保护的其他合法在先权益。 让我们看一个案例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迈克尔·乔丹是美国NBA***篮球明星;乔丹公司是国内体育用品企业,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 2012年,迈克尔·乔丹认为争议商标“乔丹”、“QIAODAN”的注册损害了其姓名权,向商标评审***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商标评审***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中级人***院提起行政***。一审败诉后,迈克尔·乔丹上诉至北京市***人***院提起上诉。北京市***人***院***驳回上诉。商标评审***会、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均认为,“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而不是姓名,难以认定其与迈克尔·乔丹存在当然的对应关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乔丹”确定性指向“MichaelJordan”和“迈克尔?乔丹”,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迈克尔·乔丹不服,向***高人***院申请再审。***高人***院认为,乔丹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乔丹”与迈克尔·乔丹之间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迈克尔·乔丹对中文“乔丹”享有在先姓名权。 但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使用拼音“QIAODAN”指代迈克尔·乔丹,也不足以证明拼音“QIAODAN”与迈克尔·乔丹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因此,迈克尔·乔丹对拼音“QIAODAN”不享有在先姓名权。

     本次***可谓迈克尔·乔丹对乔丹体育数年来***的***胜利。本案中,***高院的***明确了对特定名称可否主张姓名权的三个判断要件和认定思路,确认了名人姓名以及姓名中部分内容获得姓名权保护的条件,尤其是“该特定名称应与该自然人之间已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这一标准,为今后的***实践处理相关问题理清了思路。本案的另一亮点就是***高院对于第三方经过公证的调查报告结果予以采信,并阐述了采信这两份调查报告的具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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