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做任何事情,只要是一条绳上的蚂蚱,我们都要讲究配合。就好比玩游戏一样,能不能胜利就得看团体之间如何合作共同击退敌方,因此在***中,被征收人只有积极的配合******律师才能打好这场***之仗。
明确配合的目的
当然在此之前我们也要先想明白为什么要配合,而不是单独行事。相信我们大家都应该很清楚,单打独斗并不会为成功带来多大的希望,反而可能会浪费很多时间,也很有可能会失去***的机会,而只有配合律师了才能在短时间内拿到合理补偿,配合的目的其实说白了就是为了拿到合理补偿。
不过在***中,如果***方能够依法征收,各个***程序都是根据******来实施的,且补偿合理,那么我们就不会与征收方对簿公堂了,也就不会因此产生这么多的社会矛盾。
整个征收过程,征收方往往会为了自己的一己私欲,剥夺被征收人相关权利以及随意降低合理补偿。但随着老百姓***意识的提高,当下很多被压制的被征收人开始学会了反驳,既然***补偿谈不妥,那咱们就见吧!相信***会给我一个合理的说法.......
对此这个时候,被征收人就要注意了,不能一委托律师之后,就什么都不管了,厂房土地征收补偿,认为只要有律师在就一定能够拿到合理补偿。但被征收人应该要明白,虽然***律师在***层面是非常***的,而且很多律师也都办理过行政***方面的案子,且经验也都非常的丰富,但是,律师也不是神,虽然他们会针对案件的特点进行制定***方案,但在***时,东宝区厂房,被***人也是要积极的配合律师、信任律师,与***律师之间好好的商量该案子具体怎么打,***律师交待的事情也要积极努力的去完成,不要觉得不好弄、麻烦就不去弄,这样反而会让事情陷入尴尬的境地。
近年来,***范围内的房价持续飞涨,让大多数人只能“望楼兴叹”。对于在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打拼的普通工薪来说,***买房更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加之,我国目前城镇住房供应不足,加快建设、增加住房供应是客观需要。在这种楼市背景下,购买价格较低期房成为了越来越多、尤其是年轻人的选择。
期房是指由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止,在这期间的商品房都统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这个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订预售合同。
2003年6月1日施行《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明确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价款的合同”。
可见,尚未建成的期房是受我国***所认可和保护的。
与之相对的,现房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时具备即买即可入住的商品房,即开发商已办妥所售房屋的大产证的商品房。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立即可以办理入住并取得产权证。只有拥有***和土地使用证才能称之为现房,期房还没有***。
与现房相比,期房有其特定的优势和劣势。优势在于其价格较现房低,期房在开发之初卖出去,是开发商为了募金的一个渠道。因此房产开发商都在价格上有较大的优惠;劣势在于存在于期房上的不确定因素较多、风险较大。
周某主张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厂房动迁补偿不合理,却遭到了房屋征收部门的拒绝。给出的说法是,该期房是尚未办理***的房屋,购房者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因此不能按照市价进行补偿。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来,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未直接规定在建期房如被征收该如何补偿。
这在实践中,便经常被征收人钻空子,作为其降低补偿标准的理由。但是,我们可以从其他***规定中找到能够维护周某合法权益的***依据。
首先,周某已经***了该期房的首付款,并且通过***向开发商***全部购房款。尽管房屋尚未建成、尚未办理权属登记,但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期房预购人转让在建期房的行为并不持否定态度,期房的预购人已经具备房屋所有权人的资格。所以,周某理应具备被征收人资格。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厂房怎样补偿,由规定。
其次,依据《人民关于期房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期房的购买者在***全部或者部分购房款之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基于这条批复的规定,笔者认为期房买受人理应成为该房屋的被征收人。
《人民关于期房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综上,房屋预购人基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理应在被征收时享受同其他房屋所有权人同等的补偿价款。因此,周某有权主张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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