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器械新规重磅发布,严厉监管袭来!
7月4日,***药监局通知,《定制式***器械监督管理规定(试行)》正式发布,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定制式医械不得委托生产
据药监局***消息,为满足临床实践中的罕见特殊个性化需求,规范定制式***器械监督管理,保障定制式***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药监局和***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发布<定制式***器械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分为总则、备案管理、设计加工、使用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六章共35条,明确了定制式***器械的定义、备案、设计、加工、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个性化***器械定义
个性化***器械是指,在我国已上市产品难以满足临床需求的情况下,***器械生产企业根据***机构经***的医务人员提出的临床需求设计和制造的、满足患者个性化要求的***器械,分为定制式***器械和患者匹配***器械。
因此,定制式***器械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用于诊断***罕见特殊病损情况,预期使用人数***,没有足够的人群样本开展临床试验;二是我国已上市产品难以满足临床需求;三是由临床医生提出,为满足特殊临床需求而设计生产;四是用于某一特定患者,预期能提高诊***果。
所以和患者匹配***器械实质上可以看作标准化产品的特定规格型号。
同时,其设计生产必须保持在经过验证确认的范围内,以及用于可以进行临床研究的患者人群。如定制式义齿、******用硬性透气接触镜、******导板等。患者匹配***器械应当按照《***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注册/备案的产品规格型号为所有可能生产的尺寸范围。
备案制+不得委托生产
《规定》指出考虑到产品特点,定制式***器械难以通过现行注册管理模式进行注册,因此对定制式***器械实行上市前备案管理。
新的备案方式是:定制式***器械生产企业与***机构共同作为备案人,在生产、使用定制式***器械前应当向***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进口产品为代理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定制式***器械不得委托生产,备案人应当具备相应条件。
具体来看,当定制式***器械生产企业不具备相同类型的依据标准规格批量生产的***器械产品的有效注册证或者生产许可证时,或者主要原材料、技术原理、结构组成、关键性能指标及适用范围基本相同的产品已批准注册的,备案自动失效,备案人应当主动取消备案。
确保可以追溯到特定患者
《规定》中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定制式***器械研制、生产除应当符合***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要求外,还应当满足特殊要求,包括医工交互的人员、设计开发、质量控制及追溯管理方面的要求。
同时,定制式***器械的说明书标签应当体现定制的特点,可以追溯到特定患者。为加强上市后监管,定制式***器械的生产和使用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对于定制式***器械使用及广告、患者信息保护也提出了相应要求。
当定制式***器械临床使用病例数及前期研究能够达到上市前审批要求时,相关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申报注册或者办理备案。
符合***准则且真实、准确、完整、可溯源的临床使用数据,可以作为临床评价资料用于注册申报。如金属3D打印定制式***融合体,在临床应用一定例数、产品基本定型后,可以作为患者匹配***器械申报注册。
对于不适用情形,新规中也有指出。患者匹配***器械,符合《***器械应急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的***器械,以及含有***成分或者细胞、***等生物活性成分的定制式***器械均不适用于本《规定》。
可以看出,《规定》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鼓励定制式***器械的创新研发,规范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满足临床罕见特殊个性化需求,保障公众用械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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