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根据《电信条例》第十三条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呼叫中心增值电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icp增值电信许可证,其注册资本***di 限额为100万元rmb;在***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因特网增值电信,其注册资本***di 限额为1000万元rmb;
(三)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四)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人员;
(五)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六)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七)***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fa行为。
(八)***规定的其他条件。
呼叫中心业务是指受企事业等相关单位委托,增值电信许可,利用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连接的呼叫中心系统和数据库技术,经过信息采集、加工、存储等建立信息库,通过公用通信网向用户提供有关该单位的业务咨询、信息咨询和数据查询等服务。
呼叫中心业务还包括呼叫中心系统和话务员座席的出租服务。
用户可以通过固定电话、传真、移动通信终端和计算机终端等多种方式进入系统,访问系统的数据库,以语音、传真、电子邮件、短消息等方式获取有关该单位的信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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