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的经营方式也在不断探索,个人承包承租的经营模式日益普遍,并且承包承租的形式也日趋复杂,分配方式也不尽相同。那么对于个人取得的承包承租所得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请看如下政策解析。
政策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第六条 应***所得额的计算:
三、对企***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所得额。
第九条 对企***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并向税务***报送***申报表。***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三)对企***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第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除3500元。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
一、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一)承包、承***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二)承包、承***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取得的所得,按对企***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二、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资料、正确计算应***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核定其应***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395号 )
你局来文所反映的商业企业在职职工对企业下属部门实行自***金、自主经营、***核算、自负盈亏的承包、承租经营方式,虽不是对整个企业的承包、承租经营,但其承包和经营的方式基本与上述规定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相同。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对你局来文所反映的在职职工从事承包、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比照“对企***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总结: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对于个人取得的承包承租所得应根据其经营模式区别处理:在企业(包括企业下属部门)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前提下,承包、承***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的,其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承包、承***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其所得应按照“对企***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承包、承***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具体计算承包承租所得时,应包括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但可减除必要费用,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由税务***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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