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5日,《***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性***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以下简称“18号通知”)下发,其中,涉及到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以及***人就业保障金等三个***费的征收管理,现将18号通知相关联的几个文件捋一捋,供同志们在执行中参考。
一、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一)4月1日起停止征收。18号通知明确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也就是说,自2017年4月1日起停止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二)应当及时***。但18号通知明确对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并按照***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或多退少补。
(三)相关文件的时效问题。根据18号通知,《***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64]财预王字第380号)自2017年4月1日起同时废止。同样,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关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有关政策的批复》(财规[2000]53号)、《***、***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函字[2000]7号)等也应当由有权部门明确予以废止。
二、取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
(一)4月1日起停止征收。18号通知明确取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也就是说,自2017年4月1日起停止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
(二)应当及时***。根据18号通知,对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并按照***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或多退少补。
(三)相关文件的时效问题。18号通知明确,《***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自2017年4月1日起同时废止。
根据财综〔2007〕77号,《***、***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同样,根据财综[2002]55号,《***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9]96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同时废止。
三、调整***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就低不就高
(一)扩大免征范围。将***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人就业保障金。这里要把握好三个数字,一个是“3年内”,一个是“30人”,一个是“在剩余时期内”。
(二)设置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人就业保障金。换言之,就低不就高。
(三)相关文件。与***人就业保障金相关的文件有以下几个:
一是《***、***税务总局、中国***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是《***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06号)明确了几项具体征缴工作。
三是《***关于发布<***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及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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