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秦梁红,欢迎收听梁红讲税。今天我与大家一起分享的问题是,一位来自长沙名叫爱拉丁美人的微信朋友提出的问题——我公司是由母公司***且100%控股的企业,公司2016年6月成立以来,注册资金并未完全到位,日常资金周转由母公司无偿提供,***近母公司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0%收取资金使用费。我公司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才能规***务风险?请老师解答。
随着企业不断地发展,经营规模不断地扩大,关联企业已经是一个非常普遍的话题,也是税务部门***关注的***事项之一。
关联企业间的“相互服务”、“资金拆借”非常普遍,如果对相关税收知识掌握得不***,致使造成在***的过程中潜藏很多***风险。
首先我们来学习一下相关的财税政策:
***、根据《关于***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缴纳***,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第二、《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根据以上规定,2016年6月-12月贵公司无偿使用母公司资金,母公司应按视同***服务缴纳***,如果没有自行计算申报缴纳***,母公司将在应对税务稽查时面临调增收入、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风险。
从2017年1月1日起,母公司按年利率10%收取资金使用费,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应按实际收到的***收入计算缴纳***,可以开具***普通***。
但是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企业向非***企业***的***支出,不超过按照***企业同期同类***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母公司约定的年利率10%,而***同期***利率6%,对于超过同期同类***利率部分的***,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贵公司收到母公司开具的******可以在财务费用中列支,但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调增。
特别提示,我们还应当关注是否存在“超额***”“未到位***”问题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相关规定,在计算应***所得额时,接受关联方***性***与其权益性***比例不超过2:1,企业实际***给关联方的***支出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因此,假如贵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实收资本500万元,则***金额在1000万以内的***部分能在税前扣除。
但是,如果贵公司能提供资料证明与母公司企业所得税税负一致,也就是不存在借融资转移利润,减少税负的现象出现,同时又符合***交易原则,则超过债资比例的部分******也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今天的梁红讲税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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