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期 何人何时需缴纳契税-刘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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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人何时需缴纳契税
[本集提示] 契税的征收对象都有哪些?哪些情况必须缴纳契税?本讲为你一一解惑!
一、契税的征收对象到底都有哪些?
契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的,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那么具体到实际当中,我们把它分为五种情况。
1.土地房屋附属结构买卖
2.承包承租
3.宅基地买卖契税
4.小产权房交易税收
5.企业重组
二、哪些情况必须要缴纳契税呢?
(一)土地、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二)转让建筑物是否征收契税问题?
《*** ***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2007]162号)规定:根据***土地管理相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三)房屋附属设施交易是否缴纳契税?
《海南省地税局关于契税征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0]308号)随***屋转让的附属设备或设施,凡构成房屋原值的,均一并计人计税依据中征收契税。对于可单独计算价值的,且能够拆除或移动而不***其原有面貌及使用性质、功能的,在确定计税依据时,可予以扣除。
(四)购买车库缴纳契税吗?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规定:
1、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2、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五)购买停车位缴纳契税吗?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规定:
1、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2、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六)购买自行车库缴纳契税吗?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规定:
1、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2、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七)购买顶层阁楼缴纳契税吗?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规定:
1、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2、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八)购买地下储藏室缴纳契税吗?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规定:
1、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2、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九)装修费要缴纳契税吗?
《***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6号)规定: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如果业主先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装修部分就不用缴纳契税了。
(十)转让建设工地缴纳契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管中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21号)规定:关于建设工程转让征免契税问题。对因转让建设工程发生土地权属转移的,应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契税。
(十一)承受林地及耕地使用权50年是否缴纳契税?
《*** ***税务总局关于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财税字[2000]26号)规定:你省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偿受让桓仁县横道河子村林地及耕地使用权50年,用于生态农业的综合开发,不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应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契税。
(十二)对农村集体土地性质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省财政厅《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8]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凡依法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包括合法继承申请补办的),及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范围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不征契税。
2、以买卖、交换、赠与等方式发生农村集体土地性质房屋权属转移的,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3、契税税率除赠与按3%征收外,其他方式发生村民住房权属转移的暂按1.5%执行。
4、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屋权属者按实际成交价格申报缴纳契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或交换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委托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计征契税。
(十三)企业重组缴纳契税的情况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股份转让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浙财农税字[2009]13号)规定:你局《关于明确集体企业(股份合作)股份转让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玉财农税[2009]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进行股份转让,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的,其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征收契税。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出资(入股)投入到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的,照章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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