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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契税有啥优惠
[本集提示]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契税有啥优惠?地方政府政策有何不同?本讲为你一一解惑!
一、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二、厦门地方的具体规定都有什么?
根据财税[2010]94号文件精神,厦门市地税局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厦地税发[2010]146号),对该市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契税政策作出规定。
通知明确了契税政策和家庭唯一住房认定标准。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上述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房产赠与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厦门市家庭唯一住房的认定,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住房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家庭唯一住房查询证明》。认定标准为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住房信息系统中均无住房记录,属家庭唯一住房。
2010年10月1日前签订的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涉及的新旧契税政策衔接问题的不同情况 |
2010年12月31日前已将商品房预售合同提交房屋登记机关办理房屋登记申请 |
2010年12月31日前已向房屋登记机关办理房屋登记申请 |
2011年1月1日以后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房屋登记申请手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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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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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及以下普通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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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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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及以下普通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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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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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减半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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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按1%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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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半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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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按1%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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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财税[2010]94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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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通知指出,关于委托拍卖房产的权属转移时间对房产被司法、执法部门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拍卖的,以拍卖成交时间为房屋权属转移时间。(应提供报纸公告和拍卖成交确认书)。
三、地方政府税率政策有哪些不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契税的税率为3%-5%”,《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五条规定:“江苏省契税统一执行4%的税率”。
(2)1999年8月1日以后个人购买和交换自用普通住宅,暂时减半征收契税,即暂按2%征收。
(3)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下调到1%。
(4)从2010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非住宅及其他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行为按3%税率征收契税。
(5)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0]33号):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我省原定3%税率征收契税。商品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鉴证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登记受理时间为准。
【关注】那么,契税的征收对象都有哪些?哪些情况必须缴纳契税?请看下集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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