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期 特殊情况下如何缴纳契税-刘德春
小税种大风险,【老刘说税】就契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进行全面系统解析,教你依法纳税、合理筹划、用好政策、用足政策、利润最大、税负最低!
[本集提示] 经营事业性单位、土地储备中心如何缴纳契税?当竞拍人与实际开发人不一致的时候如何确定契税纳税人?企业改制后如何确定契税纳税人?本讲为你一一解惑!
一、经营性事业单位如何征收契税?
财税字[1998]96号规定:对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纳税人必须是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的事业单位;二是所承受的土地、房屋必须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项目。凡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一律照章征收契税。对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应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其承受的土地、房屋要照章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私立医院承受房屋权属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122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事业单位性质的医院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医疗的,免征契税,其他性质的医疗单位不在免税之列。你区北海市先觉新医正骨医院不属于(公有)事业单位,对其购买房屋作为医疗用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土地储备中心如何缴纳契税?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土地征收契税的批复》(浙财农税字[2006]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储备中心因收贮土地而发生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应照章缴纳契税。
三、当竞拍人与实际开发人不一致时,如何确定契税纳税人?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7]18号)规定:为加强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土地竞得人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并以新公司名义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经济活动行为的契税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的规定,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次出让征收契税。
1.竞得人事先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约定准备成立新公司的;
2.竞得人在新公司中的出资构成必须与事先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约定一致。
对申请约定的具体形式,由市、县(市、区)契税征管机关商国土管理部门认定。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土地竞得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须分环节征收契税。
四、如果企业改制了,该如何确定契税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4〕99号),根据1988年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附件第四条规定,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改制企业所占用的土地,应由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即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缴纳。
【下集提示】那么,契税的税率具体有哪些规定?地方政府有减免的权力吗?请看下集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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