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决定了税务风险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因此,防范税收风险就源自于全面理解和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的本意,【华洋论税】就企业财税人员最容易弄错的热点、难点税收问题进行全面系统地加以论述,帮助企业财税人员正确掌握和运用税收法律法规。
【本集提示】 内资企业拿政府补贴有风险吗?政府补贴如做账?是否需纳税?
【案情说明】
《长江日报》2016年06月21日报道,武汉市新洲区粮食局职工邹求东,2003年下海经商,在新洲区注册成立星球米业有限企业,从事粮食收购、农副产品加工、销售业务。邹求东了解到,国家对于新兴节能环保项目的财政性补贴力度较大,便“精心”安排,2010年8月,以投资7682万元新建“8万平方米/年环保稻壳(草)复合人造板项目”为由,虚构设备购入事项、虚构金融交易凭证,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770万元。2014年8月,邹求东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案例分析】
由此案例可见,企业获取得政府补贴,必需要解决以下四个主要问题:
1、合法性
内资企业从政府处拿钱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批文,并且企业应在实体和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补贴条件。
2、账务处理
内资企业应该按照补贴的性质和要求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计入“专项应付款——××政府补贴”,没有用完的政府补贴要上交国家或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3、是否为资本性投入
内资企业根据政府批文中明确的指定用途使用,并且特别注意区分是补助性质还是资本性投入,关注是否负有返还义务,关注形成资产的权利归属。
4、是否应该纳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内资企业在收到政府补贴时,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明确“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但必须正确判断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法解读】
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内资企业获取政府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现列表如下:
政府补贴的内资企业税务处理一览表
税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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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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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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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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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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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政府补贴作为不征税收入,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需要注意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资产,其计算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府补贴不符合财税[2009]87号文的条件,就应当按照财税[2008]151号文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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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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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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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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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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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1]70号文件强调的是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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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结论】企业获取政府补贴,原则上是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关键性的问题在于两点:第一是滿足三个条件;第二是企业将政府补贴作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政府补贴作为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下集预告】政府补贴的外资纳税处理
作者:周华洋 来源:中财讯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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