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后的***改革探讨
近些年的***改革,实际是完成1994年实施***时未完成的改革任务。1994年的***条例,留下了***改革的两个任务:一是转型,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2009年实施修订后的额***条例后,转型改革完成。二是扩围,将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劳务,2016年5月1日***实施营改增后,扩围改革基本完成。但是,尽管营改增结束,但是***改革,还没有彻底完成。本文从***的角度,探讨今后的***改革,应做些什么,注意什么,供大家批评。从目前的情况看,完成***改革,还需做以下工作:简并税率、完善抵扣、统一税制、完成立法。应该注意的是,慎用简易征收的方式。
一、简并税率
目前的***有4档税率:17%、13%、11%、6%,如果再加上零税率,有5档税率。多档税率有两个弊端:
一是对***人的***选择和消费者的消费选择,都会产生扭曲,税收成为***人选择的重要考虑因素,与***中性的内在要求相悖。
二是低征高扣,可能导致***人不交税常态化。如果***人的进项税率是17%,销项税率是6%,在购进支出为100,进项税是17的情况下,销售收入高于283时,销项税才可能超过17,***人才可能缴纳***。增值幅度超过183%,几乎不可能。
因此,今后的***改革,应适当简并税率。1994年条例两档税率的设计,就比较科学,多数货物适用标准税率17%,个别货物适用低税率13%,同时对部分货物征收消费税。这种设计,通过标准税率体现***的中性,通过低税率满足照顾的需要,通过消费税体现调控的意图。1994年的思路可以成为今后设计税率的重要参考。
二、完善抵扣
***的征税对象是增值额,构成增值额的因素,就是工资和利润。因此,除人工成本不得抵扣外,其他支出项目,理论上,都应该抵扣。但是目前有大量不得抵扣的项目,如***支出等。应该抵扣不得抵扣的项目,相当于把***人的成本,变成增值额又征税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如果是由于收入的原因,限制抵扣,可以通过调整税率的方式。税率的高低,不影响税制的完善,该抵扣不让抵扣,影响税制的健全。税制设计,尽量用不影响税制科学合理的方式,解决有关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统一税制
目前的***,实际是两套税制,一是适用原******人的2009年修订的***条例和实施细则,二是适用营改增***人的财税[2016]36号文件。一个税种,两套税制,一个行政***,一个部门规章。这种状况,只能是改革过程中的权宜之计,不应常态化,应逐步统一成一套税制。
四、按成立法
***制度成熟之后,应完成***立法,由***人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增值立法,更有利于体现税收法定的原则。立法的前提,应该是税制的完善,在税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如果立法,反而会阻碍税制的进一步完善。
五、慎用简易
此次***推开营改增的36号文件,或许是为了解决税负增加的问题,大量使用允许***人选择简易征收的方式。简易征收,对解决税负增加,保持税制改革平稳过度,有积极意义,但是,却不利于完善税制。
营改增的目的,就是把营业税和***并存导致的中断的链条,再接起来,实现征税和扣税的机制,消除重复征税。简易征收的方式,尽管可以通过开具***专用***,解决购买方的抵扣问题,但是抵扣可能不彻底,因为简易征收的征收率,一般低于税率。对销售方而言,简易征收还是不能抵扣进项税,尽管可以维持税负不必,但是难以享受减税的红利。
由于有些项目时间很长,允许选择简易征收,导致长期使用这种方式,一个***人一般计税和简易征收,长期并存,不但不利于税制的规范,也加大***人防控税务风险的难度,一旦把简易征收项目的进项税用于抵扣,将产生巨大的税收风险。
因此,在今后的改革中,还是要慎用简易征收,通过允许***人在一定时间内超税负返还的方式,或许更加合理,一是对税制规范的影响更小,二是时间可以控制,3到5年,就可以完成过渡。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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