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4]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农村***发展,解决农民***难问题,经***批准,现就农村***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机构农户小额***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机构农户小额***的***收入,在计算应***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团体、学校、企***的集体户;有本地***,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的判定应以***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是指单笔且该户***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 本通知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五、***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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