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2015/1/14 8:19:43

       为贯彻落实***转变***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近日,***税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涉及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进一步加强取消项目的后续监管工作,确保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落实到位。
  《***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了“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和“扣缴税款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此次修订中,税务总局取消了对上述事项的审批,将有关条款中的审核、核准等字样删除,将“核发”修改为“发放”,将“申请”改为“报告”。
  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还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要求,重新规范了***人识别号的称谓和赋码规则。已领取***机构代码的***人,其***人识别号由***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机构代码组成。未取得***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办理税务登记的***人,其***人识别号由***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落实***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行政审批项目的规定,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用票单位使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不再设置条件限制,明确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税务***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的种类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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