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是一类特殊的知识产权,既涉及著作权、工业产权和商业秘密、技术秘密(Know-How)等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也包括新经济时代所涌现的,诸如域名、数据库等新型客体,甚至还有一些奥林匹克运动的特有客体,其中以奥林匹克标志为其主要内容。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主要有四类:
(1)属于国际奥委会专有的权利。包括: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2)奥运会组委会在申办、筹建以及举办奥运会过程中形成的权利,闭幕后(举办当年的12月31日以后)这些权利归国际奥委会所有。包括:奥运会申办***会的标志,奥运组委会的奥林匹克徽记,奥运会专有名称或其组合,奥运会徽记,奥运会旗帜,奥运会的口号,奥运会吉祥物,"城市+年份"的奥运会标志,奥林匹克火炬、徽章、奖牌和纪念章等设计及与之有关的任何铸模,奥运会证书,各种奥林匹克出版物、音乐作品、图象作品,与奥运有关的各种数据库和统计数据等。
(3)***奥委会的权利。包括***奥委会的名称和徽记。在使用这类权利时,必须符合国际奥委会的有关规定。
(4)***或个人通过合法渠道取得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权权利。这些权利的客体主要涉及:具有奥运会电视转播权的节目;***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商品;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作品;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专利产品和专利技术等。
前三类知识产权主要依据《奥林匹克宪章》和《主办城市合同》来行使,还须由国际奥委会***,第四类知识产权主要依据各国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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