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类型辩护-尊知律师事务所-经济***辩护
经济类型辩护经济类型辩护自然,这样的理论在某种层面上也触到了现实:人是有私利和私欲的,而国有企业中人的私利和私欲,在一种严格监管的机制下显然是受到压抑的。正是基于这种现实,某些人将国有企业改革的路径描绘为充分承认这种私利与私欲的合理性,进而鼓励国有企业的管理层通过企业私有化形式转变为企业所有者,承认其私利私欲并将其加倍放大,从而催生所谓的“企业家精神”。这也可以部分地解释,为何替国有企业辩护的呼声在舆论上处在相对弱势的地位:因为国有企业的机制确实压抑着内部成员特别是管理层的私利私欲,而“企业家精神”在今天往往被表述为企业家这一群体的抱负、意愿、规划、图谋、利益诉求。依照这一逻辑,让制度性地压抑人的私利私欲的国有企业,和一个充分肯定乃至激励人的私利私欲的企业进行竞争,前者会天然地处于下风。传统国企给人留下的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缺乏能动性的印象,其实正是对上述情境的反映(尽管往往是流于表面且高度情绪化的反映)。如果不能走出将人的本质视作追求自利的“理性人”或“经济人”的假设,就不可能真正摆脱这种逻辑的压制与束缚。经济***重在预防,应当树立于预防为主的方针,要做好预防,就必须强化对人的教育,这是预防经济******根本的措施。在金钱至上追求物质享受在一定的程度上严重存在的市场环境里,必须加强有关人员的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自我约束,抵御物属金钱***的能力,因为再完善的监督机制,仍然离不开人的自觉遵守,从实践中对经济***人员的***分析来看,并非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并非他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根本原因足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变化,从而走向深渊。由于大部分经济***是所谓“法禁止的行为”,仅仅是在***禁止的范围内才是犯法的。而且,在空白罪状的情况下,行***的规定还起到补充罪状的作用。故经济***的成立,有赖于***外部的行***的制度设定,行***许可的行为,不但没有构成经济***的理由,而且说明无法充足经济***的构成要件。同样,在某种行政管制不再进行,行为人由此而承担的行政义务消失时,某种行为自然失去了经济***成立的基础。所以,在行政***的变化导致行政不法的标准发生变化情况下,即使***没有及时予以除罪化,但行***内容影响到***认定的,实际上就虚置了该罪名。如,根据2013年修订后的公司***定,一般情况下的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上虚报注册资本、***出资等资本***也就失去了行政犯法的前提,而实质上被除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