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案件辩护
死刑缓期届满后,执行死刑前,还应该有一个复核程序。因为此时也许出现了不应执行死刑的新情况,***的执行便不应核准;当然,如果此时发现了此前未被发现的人不该判处死刑的情形,也不应核准执行。这里的复核为单纯的核准程序,属于***内部的监督程序,不需要开庭审理,也无需检察***或者律师的参加。如核准,则执行死刑;如不予核准,也只是不予核准,原***中止执行,但仍然有效。也有学者认为,死刑复核程序在性质上不同于***、二审程序,没有必要实行开庭审理;检察***在***、二审中已充分发表了意见;如果实行开庭审理,听取被告人、辩护人和检察***的意见,则等于是实行“三审终审,而我国现在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还有学者认为,检察***不应该参与,因为,从程序功能的角度,死刑复核在于减少死刑;从控辩对抗的角度,检察***在一、二审都赢了,复核程序中应听听弱者的意见;从***实践的角度,复核程序中改判的很少。死刑复核案件较为特殊,直接涉及被告人的生命,被告人的亲友在委托律师时,往往会更在意案件辩护的成败。在该类案件中,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律师执业纪律的规定,不对委托人做出不恰当的承诺,也不得进行所谓的“风险代理”,死刑案件矛盾尖锐,承诺无法兑现,造成的风险比一般案件更大。同时,虽然死刑复核案件的核准率较高,律师接受委托时仍应当恪尽职守,避免委托之初就存有“死马当活马医”、收费走程序的念头。在现阶段,为避免造成误会,律师还应提示家属人民***的裁判文书不显示辩护律师姓名。建议在确定委托时,采用专门的死刑复核专用委托协议,对律师在死刑复核辩护中的特殊权利限制作出规定。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是否有权会见当事人,***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只要提供了相应的***手续,绝大部分看守所基本上都允许,但是也不排除有看守所提出案件在死刑复核阶段,律师需要人民***同意才能会见被告人的要求。这种会见难的情况多出现在重大敏感案件中,希望之后通过相关规定的完善予以明确。律师可在阅卷前后均至少会见被告人一次,通过了解、核对事实,听取被告人的陈述与辩解,并注意被告人是否提供检举立功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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