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案件辩护-复核案件辩护-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
发回重审的审理。关于开庭,发回一审重审的,一审应当开庭审理;发回二审的,二审可以直接改判,但量刑不当的案件,必须通过开庭调查事实、证据的,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fa的,则应当开庭审理。要注意,原审被告人上诉引起二审的案件,发回后重审时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主要是指数罪中非死刑处罚部分,即使经过重审仍然判处被告人死刑,也不得加重被告人他罪的刑罚。我国现有的死刑复核以报核审批的方式进行,基本上是书面审理,律师无从介入,甚而,***也排斥律师的介入,高院在1992年1月27日《关于律师参与第二审和死刑复核***活动的几个问题的电话答复》中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不同于***审和第二审的特殊程序。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可否参加***活动的问题,***没有规定,因此不能按照***审、第二审程序中关于律师参加***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根据现在的形势,死刑复核程序应有律师的参与,而且这种参与还应当是有效的。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后一道屏障,应该有律师参与,因为大多数被告人文化水平低更不具备***知识,在***后要判处死刑之前应该获得律师的帮助。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依据在于***第125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以及******法第11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的规定。死刑***的执行,将剥夺死刑犯的生命,这是不可挽回的;即便以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翻案”,也翻不回已执行死刑的罪犯的生命。对于死刑***而言,审判监督程序几乎起不到多大实际作用。死刑缓期程序是为审判监督程序提供作用空间的程序。这一程序应视为一种消极程序,在这个程序中如无法定情形,则期间届满后即对被告人实际执行死刑,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这是一个等待程序,即等待相关主体结已生效***进行必要的纠错。同时,该程序又是一救济程序,其救济对象是已被***死刑的人,救济目的是防止错杀;这里的错杀,既指杀错了人,也指量刑过重的情形。为被***死刑的人提供权利救济的意义,不仅在于维护***正义,也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