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案件辩护-复核案件辩护-律师事务所
为确保死刑案件的公正性、合法性,就更应当加强检察***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还有学者认为,死刑复核活动是审判活动的一种形式,是***行使审判权的表现,不是行政审批活动,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审判程序。从改革发展完善的角度考虑,应当根据***的规律设计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尽管其不同于一审、二审程序,但可以进行***化改造,允许检察***、辩护方介入死刑复核活动,体现其审判程序的性质。关于检察***应否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争论比较激烈。有学者认为,检察***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检察***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是其公诉权的必然延伸;第二,检察***介入死刑复核程序,能够帮助***了解案件事实,以作出正确的判断;第三,检察***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是其行使***监督权的必然要求。死刑复核程序的特别重要性也决定了检察***对其实行***监督的特殊必要性。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后一道关口,与一审、二审程序相比,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将***终决定一个人生命权利的剥夺与否。即使检察***的***监督权在之前的所有程序中都能够有效行使,***监督在死刑复核程序这一决定性程序中的缺失也会使检察******监督作用功亏一篑。死刑***生效后并不立即进入执行程序,而是实行死刑缓期制度;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取消。所谓死刑缓期制度,就是在死刑***生效后并不立即或在短时间内执行***,而是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后再进入执行阶段,在此期间允许被告人通过法定渠道进行自我救济或者由有关******履行审判监督职能。根据死刑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死刑缓期可规定不同的期限,但要有一个***短期限,也要有一个***长期限。笔者以为在半年至两年之间为宜,时间太短不足以审判监督程序发挥作用,时间太长则难以体现死刑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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