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养区养殖场搬迁补偿-大宁养殖场-强拆养殖场(多图)
养殖场养殖场养殖场二审【案号:上海市中级人民(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659号】本案的争议在于被上诉人是否有权分割系争宅基地及其上房屋因***所得的利益。对此,本院认为,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早在1996年已就系争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签订了协议书,上诉人***了对价并实际取得系争房屋长达数十年之久,但上诉人毕竟不是系争宅基地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关于系争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也未能取得相关***和部门的批准,故上诉人并非系争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现系争宅基地及其上房屋已被***,养殖场***违规,被上诉人作为系争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理应享有相应的***利益,有权要求予以分割。原审本着诚实***及维护交易安全原则,综合考虑上诉人长期实际使用系争房屋的现状及对房屋的管理贡献因素,酌情对***利益进行了分配,大宁养殖场,合法合理,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刘某亮、刘某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百七十条款第项之规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614元,由上诉人刘某亮、刘某桃负担。本为终审。养殖场养殖场养殖场养殖场一审【案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3216号】本案中,刘某诚与刘某亮于1996年签订系争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转让协议,由刘某亮、刘某桃实际使用至***时止,后因***利益的分配产生争议。刘某诚主张刘某亮、刘某桃其宅基地使用权并要求分割相应安置房购房指标。刘某亮、刘某桃对刘某诚要求分割***补偿的依据及具体补偿标准均提出异议。双方主要争议焦点为刘某诚、刘某亮、刘某桃关于***权益的分配。现系争宅基地及地上物已经动迁,宅基地和地上物的权利均化为***补偿和安置房购买指标,以下就各方***权益的享有进行阐析。1996年,刘某诚同刘某亮签订协议书,出售系争宅基地上的房屋。现房屋实际交付达十多年之久,因此本着诚实***,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原审确认刘某亮应当享有系争宅基地上房屋等地上物的所有权,遇动迁时享有地上物的***权益。尽管地随房走,房屋等地上物转让直接导致系争宅基地实际使用人的变更。然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系集体经济***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其取得和转让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等***和***有关规定。刘某亮并非系争宅基地房屋所在地的集体成员,禁养区养殖场***补偿,系争房屋相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未经县级以上***部门批准同意,禁养区养殖场搬迁补偿,事后也未办理相关更名手续,故从***上并未实际成为系争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遇***时不能完全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四)***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系***人与被***人就农村宅基地房屋被***后的***补偿安置利益所作的书面约定。一般情况下,***补偿安置协议会就被***房屋的下列内容作出约定:被***房屋所在地、房屋结构、有证建筑面积、宅基地使用权面积;核定应安置建筑面积;房屋建安重置价结合成新的价格;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补偿款;宅基地上的棚舍和其他附属物的补偿款;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费、搬家补助费、困难补助费、电话移机费、有线电视拆装费等;安置房的结算方法;安置房屋套数及所在地点等。按照正常的***程序和***逻辑,所有的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利人都是被***人,***人应该就***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数额与每一个被***人进行协商。但在实际操作中,***人往往会利用被***人之间的矛盾,与部分被***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以求速战速决。虽然协议中对***补偿的价款、安置面积等都有约定,但很多***协议中都只是对总的补偿价款、安置面积作笼统约定,具体明细是如何计算的在协议中并没有体现。部分***安置协议中只有安置人数的约定,但具体安置人数的指向对象并不明确。***补偿安置协议对审理宅基地房屋***利益分割***至关重要,厘清该协议里的具体利益计算方式更是分割***利益的关键。因此,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如为查清案件所涉安置对象等),可以依职权依法追加***人为第三人,以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彻底化解***。禁养区养殖场***补偿-养殖场强拆(在线咨询)-大宁养殖场由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从事“房屋***,土地征收,三旧改造”的公司。自成立以来,我们坚持以“诚信为本,稳健经营”的方针,勇于参与市场的良性竞争,使“北京京坤”品牌拥有良好口碑。我们坚持“服务至上,用户至上”的原则,使北京京坤在***服务中赢得了众的客户的信任,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特别说明:本信息的图片和资料仅供参考,欢迎联系我们索取准确的资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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