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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案宗-大洲律师-***律师
东莞***律师:案件起诉到F院至开庭审理前,F院只对案件作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律师案宗,也不提审被告人,被告人是否认罪或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进而该判处何种刑罚,F院无法也无从判断,否则就违反了***法第12条确定的原则。申言之,F院在开庭前难以判断案件是否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也不能让F院去判断是否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既然如此,F院对简易程序的决定权,就好比建造在空中的房子,没有根基;规定简易程序的决定权属于F院,其实质就是***逼迫审判***实施违反***法第12条规定的原则的行为。下文也将论及,实践中还存在为规避超期审判的责任,F院任意将本来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擅自改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故不能赋予F院简易程序决定权。骗取贷d款罪骗取贷d款罪的***渊源来自刑f法第1百七十五条,***律师事务所,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h行或者其他***机构贷d款,给银h行或者其他***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简言之,就是以欺骗手段取得贷d款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从文解释的角度,法条并列放置“重大损失”与“其他严重情节”,意味着将“重大损失”作为“严重情节”的表现形式之一。(1)案例:上海市第1中级人民f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c察院第1分院指控被告单位金X公司、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犯骗取贷d款罪一案,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314号***p决,认定被告单位金X公司伙同他人,假借贸易名义向中国农业银h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贷d款,采用提供虚x假财务报表和虚x假循环贸易等欺骗手段骗得贷d款共计2.92亿余元,造成中国农业银h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经济损失2.6亿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d款罪,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2010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f院作出(2010)沪高刑终字第102号***裁定,维持原判。骗取贷d款罪系2006年刑f法修正案六增设,探究立法意图,该罪是***司f法领域对贷d款诈z骗罪难以证明“以非f法占有为目的”的补救性立法。(2)在司f法实践中,本罪的适用情形主要有两个层面:一是直接适用,对于有证据证明确无“以非f法占有为目的”,但事实上给银h行造成了重大损失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严重危害***管理秩序的骗贷行为,以骗取贷d款罪论处;二是间接适用,对于可能具有“以非f法占有为目的”,但程序上缺乏充分确凿证据的贷d款诈z骗行为,转而以骗取贷d款罪论处。由此,不难窥知立法者欲借此罪名严密***法网的意图。过失罪过形式与故意罪过形式的区别标志过失罪过形式的显著特征,是由F罪主体对F罪结果的过失心理态度所决定的,不论F罪主体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的心理态度,也不论对F罪行为是过失心理态度还是故意心理态度,只要F罪主体对F罪结果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可以构成过失F罪。故意罪过形式的显著特征,是F罪主体主观上是故意的心理态度,对F罪行为和F罪结果也都是故意的心理态度,***律师,才可以构成故意F罪。如果F罪主体主观上是故意心理态度,对F罪行为是故意的,但对其实施故意F罪行为所发生的结果是过失的心理态度,不是故意罪过形式而是过失罪过形式,可以构成过失F罪,不能构成故意F罪。相比较,过失罪过形式与故意罪过形式的根本区别,是F罪主体对F罪结果的心理态度不同。F罪主体对F罪结果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其罪过形式是过失的,律师***代理,可以构成过失F罪;F罪主体对F罪结果是故意的心理态度,其罪过形式是故意的,可以构成故意F罪。过失罪过形式与故意罪过形式的区别决定了过失F罪与故意F罪的根本区别。过失F罪与故意F罪的根本区分标准,是F罪主体对F罪结果的心理态度不同。F罪主体对F罪结果是故意的心理态度,可以构成故意F罪;F罪主体对F罪结果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可以构成过失F罪。因此,区分过失F罪与故意F罪的标准,是F罪主体对F罪结果是过失还是故意的不同心理态度。***律师案宗-大洲律师-***律师由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提供。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实力雄厚,信誉可靠,在广东东莞的***服务等行业积累了大批忠诚的客户。公司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和不断的完善创新理念将***大洲律师和您携手步入辉煌,共创美好未来!同时本公司()还是从事东莞******律师,东莞***律师事务所,东莞辩护律师所的服务商,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