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案件-陕西尊知复核案件辩护-宝鸡复核案件辩护
建国初到刑诉法颁布前。死刑核准权***早出现在54年《人民******法》中。根据该法11条规定,高院对高院作出的死刑终审***有核准权,高院对中级人民***死刑总审***和当事人未上诉的基层人民***或中级人民***的死刑***有核准权。而1957***人大四次会议作出决议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高院行使。58年高院又将死缓案件的核准权交由高院行使。显然,立法者在这一阶段的“收”和“放”的举措都表明其在该程序所要达到的公正和效率两大***目标之间的抉择和倾向。这一阶段的死刑复核程序从总体上来看,监督层次关系明晰,合理且有度。“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上个世纪80年代的情形是,在罪大的罪犯得到应有惩罚的同时,一些本来很轻微甚至并不构成***的案件,被告人也被核准死刑。据悉,1983年“严打”期间,上诉期仅有3天。甚至没有3天,从抓到判到执行也就一个星期。“这种现象确实存在,”樊崇义说。当初死刑核准权下放,在地方保护主义和某些人的干预下,死刑范围肯定被扩大了,可杀可不杀的罪犯也被杀了。对何谓死刑复核程序学理界多有论述,但大多是从与一,二审的比较中说明它的特殊性,并未回答它的实质所在。笔者认为,它与一,二审在适用对象,启动方式等方面的不同,仅仅表现了程序运作上的具体特点,并非其实质的体现。从79年和96年两部******法来看,中级人民***判出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由高院复核后,报请高院核准。高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不抗诉的,以及由其二审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应报请高院核准。从中我们看到上,下级***监督与被监督的层际关系,这种层际关系排除了同级***适用该程序的可能性。保证了死刑案件的质量。所以,死刑复核程序的实质就在于它是一种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的监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