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案件辩护-尊知复核案件辩护-复核案件辩护律所
在这一特殊的监督程序中,任何一个***的死刑***都应该受到来自其上级***的监督。这种监督的终端就是***规定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为高院,死缓案件为高***。这样也从实质层面上合理解释了为什么并非所有的死刑案件都要经过该程序。如高院判处的一审死刑案件或一,二审死缓案件以及高院一审判处死缓生效案件和二审判处的死缓案件,这些案件***不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并非其正确而不需要经过复核,而是从***级别设置和核准权的分配上来看,这些***无法接受来自上级***的监督。从“合理有度”到“程序紊乱”原因分析1,从立法到***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使得在“从重从快”地与***作斗争时,程序正义的理念被置之不顾。2,立法***解释的模糊:刑诉修订后,高院于96年和98年两次作出《关于〈******法〉的***解释》中均回避了这一问题。仅规定:“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不抗诉的,上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院核准。”但是对被告人上诉,抗诉的死刑案件如何处理则未作规定。3,程序设计的缺失。死刑复核制度在程序设计上的不足,如审理采全审,核准没有期限限制等一些不符合***效率原则要求的程序漏洞长期得不到弥补。在******增加,死刑案件急剧上升需要下放核准权来提***率的情况下,程序发生混乱也就在所难免了。“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上个世纪80年代的情形是,在罪大的罪犯得到应有惩罚的同时,一些本来很轻微甚至并不构成***的案件,被告人也被核准死刑。据悉,1983年“严打”期间,上诉期仅有3天。甚至没有3天,从抓到判到执行也就一个星期。“这种现象确实存在,”樊崇义说。当初死刑核准权下放,在地方保护主义和某些人的干预下,死刑范围肯定被扩大了,可杀可不杀的罪犯也被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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