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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违约金和造成的损失不一致时,怎么计算赔偿额?约定的违约金和造成的损失不一致时,怎么计算赔偿额?《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合同约定先履行***的一方不先履行一定要承担违约责任吗?合同约定先履行***的一方不先履行一定要承担违约责任吗?不一定。《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时,应当***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买到货物没有检验,一年后才发现质量问题的怎么办?《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第1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顾问怎么收费-上街区***顾问-【郑州安博】(查看)由北京市安博(郑州)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市安博(郑州)律师事务所()在***服务这一领域倾注了无限的热忱和热情,【郑州安博】一直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理念、以品质、服务来赢得市场,衷心希望能与社会各界合作,共创成功,共创辉煌。相关业务欢迎垂询,联系人: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