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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1和城2乡建设1部令第35号)第1条为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推进城市设计工作,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县人民1***所在地建制镇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通过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第四条开展城市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县人民1***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公司,节约集约用地,创造宜居公共空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条件和管理需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第五条国务1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城市设计工作。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工作。城市、县人民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城市、县人民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城市设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城市设计管理辅助决策系统,并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平台。第七条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和***地区城市设计。第八条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并可与城市(县人民1***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一并报批。第九条下列区域应当编制***地区城市设计:(一)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二)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三)新城新区;(四)重要街道,包括商业街;(五)滨水地区,包括沿河、沿海、沿湖地带;(六)山前地区;(七)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的地区。第十条***地区城市设计应当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注重与山水自然的共生关系,协调市政工程,***城市公共空间功能,注重建筑空间尺度,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第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保护相关控制地区开展城市设计,应当根据相关保护规划和要求,整体安排空间格局,保护延续历史文化,明确新建建筑和改扩建建筑的控制要求。重要街道、街区开展城市设计,应当根据居民生活和城市公共活动需要,统筹交通***,合理布置交通设施、市政设施、街道家具,拓展步行活动和绿化空间,提升街道特色和活力。第十二条城市设计***地区范围以外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条件,依据总体城市设计,单独或者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开展城市设计,明确建筑特色、公共空间和景观风貌等方面的要求。第十三条编制城市设计时,***编制***应当通过座谈、论证、网络等多种形式及渠道,广泛征求***和公众意见。审批前应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城市设计成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第十四条***地区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体现城市设计内容和要求的,应当及时修改完善。第十五条单体建筑设计和景观、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第十六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在城市、县人民1***所在地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应当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规划条件。第十七条城市、县人民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城市设计、***地区的城市设计,并报本级人民1***审批。第十八条城市、县人民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设计所需的经费,应列入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预算。第十九条城市、县人民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时,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城市设计工作情况。国务1院和省、自治区人民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各地的城市设计工作和风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条城市、县人民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规划核实时,应当审核城市设计要求落实情况。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城市规划实施评估时,应当同时评估城市设计工作实施情况。第二十二条城市设计的技术管理规定由国务1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三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技术导则。第二十四条县人民1***所在地以外的镇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城市设计工作。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住建部发文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为深化建筑业改革,推进建筑市场信息化建设,各地建立完善了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其中,北京、上海、江苏、安徽、浙江、四川等地工作推进较快,平台功能比较完善,推广应用力度较大,数据报送情况较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1院办1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深化***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应用,推进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建设,切实提高数据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平台应用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省级平台功能,指导和服务建筑市场有关主体及时通过平台办理各项业务,防止业务办理与平台使用“两张皮”。省级平台应当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市县的建筑市场日常监管业务。采用数据对接模式建设的市县,要与省级平台保持数据一致,业务数据应及时上传至省级平台,并由省级平台上传至***平台,确保实现***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工作目标。二、提高数据质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加强工程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数据治理,稳步提升入库建筑市场监管数据质量。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审批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等数据,及时通过各业务平台采集录入基础数据库;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工程项目的招标投1标、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数据全部纳入省级平台。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省级平台与***平台对接机制,确保数据交换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省级平台与***平台实时对接联通,保证上传数据及时、准确、完整。三、完善项目信息工程项目(包括补录的工程项目)信息应通过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平台采集录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程项目信息采集管理办法,建立责任追溯制度,对进入省级平台的工程项目信息严格把关,防止虚1假信息入库。对于在工程项目信息采集录入中弄虚作假21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依法处理,猇亭区***,并作为不良***记录上报***平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项目信息,对报送到***平台的工程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各地要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加快进程,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补录工作。各地要将补录的工程项目纳入日常监管,不得单独设置仅用于资质申报的补录项目库。要进一步规范对涉密工程的保密管理,严格遵守保密******,不得公开涉密工程信息,不得向***平台报送涉密工程信息。各地要对已上报***平台的项目进行全1面清查,确保上报项目信息中不含涉密工程信息。四、加快诚信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社会***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要求,及时公开工程建设企业和注册人员等建筑市场相关主体的***信息。要进一步加大不良***信息的采集和上报力度,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及时通过省级平台上报到***平台。我部将定期对各地不良***信息上报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代理,对于不及时上报信息的,将进行通报批评。五、加强检查考核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我部将加强对省级平台建设情况的检查,定期对各省(区、市)平台建设、数据报送、运行维护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对于排名靠后,平台建设推进缓慢,数据上报数量偏少、质量不高的地方进行***通报,并***开展专项督查。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推进平台建设、数据采集上报等方面的检查考核,制定考核办法,定期***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市县要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六、建立联络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工作联络员机制,确保省级平台稳定运行,做好技术支持及相关服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省级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工作,分别确定1名业务管理人员和1名技术管理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协调平台的运行和管理工作。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联络员信息表(见附件)、省级现行的工程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和诚信信息数据库数据标准、数据字典表以及对***数据库数据标准修订的意见和建议,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为贯彻落实国务1,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1,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5%降至3%,下调了两个百分点。根据新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如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及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等。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1,保、工程质量***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新办法对保证金的预留管理也有严格的规定。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1,库集中***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1,库集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1,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社会***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机构托管;推行***1,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1,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对于预留保证金的比例,新办***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1,房建***,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据了解,新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代理-湖北携众管理咨询(在线咨询)-猇亭区***由湖北携众建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湖北携众建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资质***,装饰装修资质***,房建资质***,劳务资助代理”的公司。自成立以来,我们坚持以“诚信为本,稳健经营”的方针,勇于参与市场的良性竞争,使“建筑资质***,装饰装修资质***,房建资质***,劳务资助代理”品牌拥有良好口碑。我们坚持“服务至上,用户至上”的原则,使湖北携众管理咨询在其它中赢得了众的客户的信任,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特别说明:本信息的图片和资料仅供参考,欢迎联系我们索取准确的资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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