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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方交货时多交的部分怎么处理?《合同法》第162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l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62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应予支持。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能不能转委托给他人?经委托人同意的话可以转委托。《合同法》第400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合同没有约定的事项怎么处理?《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的,在接受***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人可以随时履行,***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济源***顾问公司合同审查在线解答-选择【郑州安博】由北京市安博(郑州)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市安博(郑州)律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合同审查,婚姻家事,知识产权,劳动与社会保障,***采购与招标”等业务,公司拥有“北京安博”等品牌。专注于***服务等行业,在河南郑州有较高知名度。欢迎来电垂询,联系人: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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