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分割-财产分割-都嘉律师事务所(查看)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遵循哪些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贯彻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分割权利,对共同***负有平等清偿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合法权益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并不是指必须平均分配财产。为了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长,须照顾随一方生活的子女的权益,并且,由于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能力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分割财产,所以应当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女方。(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从有利生产和生活需要出发,财产分割,不损害财产的效用和经济价值。(4)不得损害***、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离婚时,不得将属于***、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不得假借离婚逃避履行***;对于当事人***、受赂、***等***所得财产,必须依法收缴。离婚时如何分割房产一、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若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离婚财产分割咨询,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该房屋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没有其他相反的约定,离婚时另一方自然无权主张分割;若是一方父母只出了一部分购房款,剩余房款是以***方式***,且由小夫妻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剩余***。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二、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三、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可根据双方约定的比例份额进行分割,没有约定,按实际双方应得比例分割。夫妻共有房屋一方偷卖怎么办文章关键词:婚姻法共同财产我们本来是夫妻共有***房屋,勇方顾杰瞒着我把其中一套共有房屋给卖了,我们正要离婚,我要求收回房屋,赔偿损失,***会支持吗?英明婚姻网张律师解答《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夫妻共同***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这就是说,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应予支持。夫妻财产分割-财产分割-都嘉律师事务所(查看)由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拥有很好的服务和产品,不断地受到新老用户及业内人士的肯定和信任。我们公司是全网商盟认证会员,点击页面的商盟***图标,可以直接与我们***人员对话,愿我们今后的合作愉快!)
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
姓名: 张明英 女士
手机: 18515599893
业务 QQ: 547200781
公司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佳境天城B座2601
电话: 010-84720796
传真: 010-847207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