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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对集资诈骗罪而言,仅具备诈骗方法或非法集资其一,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要求主观方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存在一种主观恶意或预谋。但是,由于非法占有目的是一种主观心理活动,除非行为人主动交代其非法集资的目的就是将他人资金据为己有,或者直接有证据证明行为人集资时就已经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就需要通过行为人如何使用、处置集资款的考察,推定行为人集资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这一推定的适用必须严格和谨慎。一旦被执行人涉嫌上述刑事犯罪,则根据“先刑后民”原则,一般的借贷纠纷等民事案件需等刑事案件有了明确的结论之后才能继续审理。或者有的地方人民zheng府,针对深度涉足民间借dai又有资不抵债迹象的被执行人成立打非办,涉及该被执行人的相关债权申报、统计由打非办负责,在打非办处置期间,法院对于涉及该主体的民事案件一般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中止审理。这种行政处置先行的手段对于统筹协调全体债权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但同时带来的问题是对债权人权益保护效率的牺牲。银行作为债权人,即使享有优先受偿权,也无法尽快通过司法程序实现债权。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多数金融犯罪是采取欺诈行为,表面上风平浪静,实际暗藏危机。金融犯罪危害结果的隐蔽性,金融犯罪全球金融犯罪书的危害结果往往是过一个时期以后才出现。犯罪主体身份的隐蔽性,犯罪主体多为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以合法身份为掩护,乘熟悉业务之便或执行业务之机违反金融法规、制度或者利用法律与管理制度上的疏漏伺机作案,不易被人怀疑和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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