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案件辩护-尊知复核案件辩护-复核案件辩护律所
建国初到刑诉法颁布前。死刑核准权***早出现在54年《人民******法》中。根据该法11条规定,高院对高院作出的死刑终审***有核准权,高院对中级人民***死刑总审***和当事人未上诉的基层人民***或中级人民***的死刑***有核准权。而1957***人大四次会议作出决议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高院行使。58年高院又将死缓案件的核准权交由高院行使。显然,立法者在这一阶段的“收”和“放”的举措都表明其在该程序所要达到的公正和效率两大***目标之间的抉择和倾向。这一阶段的死刑复核程序从总体上来看,监督层次关系明晰,合理且有度。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告人、被害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有前科或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案件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应当写明发回重新审判的原因、时间、案号等;(三)案件侦破情况。通过技术措施抓获被告人、侦破案件,以及与***、立功认定有关的情况,应当写明;(四)一审审理情况。包括控辩双方意见,一审认定的***事实,合议庭和审判庭意见;(五)二审审理或者人民***复核情况。包括上诉理由、检察***意见,第二审审理或者人民***复核认定的事实,证据采信情况及理由,控辩双方意见及采纳情况;(六)需要说明的问题。包括共同***案件中另案处理的同***的定罪量刑情况,案件有无重大社会影响,以及当事人的反应等情况;(七)处理意见。写明合议庭和审判庭的意见。死刑复核程序如果由复核***单方面进行一种行政性书面审查程序,具有秘密进行的特点,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没有控辩双方的同时参与,程序不公开,这些都是程序公正的大敌。在强调程序正义、程序公正的今天,回避检察***的参与,这种复核程序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是不符合程序正义的,面临正当性危机。没有检察***的参与,就无法贯彻公开原则。公开是审判程序的生命,是公平和正义的保证。高院复核改判,同样要公开,须知正义必须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我认为,原则上检察***的参与以被告人将被改判无罪或较轻刑罚的情形为限,当然检察***也可以为被告人利益而提出意见。检察***参与以到庭为原则,以提出书面意见为辅助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