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霸州市行政诉讼-北京京坤(查看)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想买小产权房,先知道这些风险!解决了就能买小产权房是相对于能够取得不动产证的商品房而言的。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手续,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不能取得房屋的产权证,有些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出具证明,因此有时也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屋不能取得合法有效的产权证,只有购房合同或村委会、乡政府出具的证明,其产权不受法律保护,该类房屋不能到银行办理。因此,购买该类房屋存在很大的风险,但是小产权房与周边商品房相比价格极低,因此对许多购房户还是有其吸引力的,但大家一定要注意存在的风险,下面我为大家分析一下:(一)买卖合同无效的风险由于小产权房禁止交易,其买卖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有效为例外。区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对于发生在本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认定有效。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村以外的人员的,如果是在试点区域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如果是在试点区域范围之外,一般认定合同无效。(二)房产转让的风险“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因此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即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没办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三)政策风险购买在建小产权房时,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购房人会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微乎其微。(四)被认定违建遭强拆的风险小产权房屋往往没有经过规划审批,没有取得用地许可,有的房屋还是在耕地上建造的房屋,严重改变了土地的用途,这些房屋可能会被规划部门、国土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严重影响规划实施的,可能会面临强拆的风险。(五)房屋质量无法保证小产权房屋由于没有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房屋建成后,没有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同时,由于开发单位没有相应资质,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如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人民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解释等,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我们先谈一下行政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行政行为、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或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给公民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对行政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决定不予赔偿;公民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出最终裁决的行政机关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赔偿而不予赔偿或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其次,我们讲一下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原告具有请求资格受害的公民,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以及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兼并、注销,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对其享有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具有原告资格。有明确的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的,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由于据以强制执行的根据错误而发生行政赔偿诉讼的,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赔偿义务机关已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属于人民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或者在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起诉。裁判要点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认为行政行为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应当对损害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承担举证责任;但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对涉案建筑物实施违法强制拆除,客观上导致行政相对人无法对建筑物内财产损失情况举证,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行政机关就建筑物内损失情况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过程中,要依法妥善处置并保全证据,以证明其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已尽慎重、妥善之注意义务,霸州市行政诉讼,对建筑物内财产已予清空并妥善处理。行政相对人在提供了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损失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用以初步证明其主张的建筑物内财产损失情况,行政机关对此未予举证,应由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院行政裁定书(2018)法行申10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毕勋超,男,195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号。法定代表人宋博岩,区长。委托代理人王洪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城市管理行政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黑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毕勋超因诉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以下简称南岗区政府)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人院(2016)黑行终235号行政,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院一审查明,毕勋超为南岗区××街21号3单元1层1号房屋承,案涉拆除部分为该房屋门斗。2013年12月9日,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南岗分局向南岗区城市管理行政局出具《查询回复证明》,内容为对鼎新三道街地段征收工程项目内七户住宅土地档案查询,毕勋超等三户无登记。2013年12月16日,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南岗分局向南岗区城市管理行政局出具《查档情况说明》,内容为根据名单及地址查阅规划审批档案,未查到毕勋超等7人的规划审批档案存档。2013年12月17日,南岗区政府作出《限期拆除公告》,内容为:经查,在南岗区××街地段征收重点工程项目内7处建筑物、构筑物(详见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明细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请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在2013年12月20日17时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区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公告所列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2013年12月20日前到南岗区××××号进行陈述、申辩、举证,逾期视为放弃。2014年1月21日,鼎新三道街地段工程项目指挥部制作《鼎新三道街地段工程项目拆除违建房屋实施方案》,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和南岗区政府(2013年12月17日)发布的《限期拆除公告》精神,为加快推进鼎新三道街地段工程项目改造工作,定本方案。工作任务为拆除鼎新三道街地段工程项目范围内的2处违建房屋,参加单位包括南岗区棚改办、征收办、局等十余个部门,同时对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也作了规定。2014年1月22日,南岗区政府组织区棚改办、征收办、局、分局等多部门将毕勋超所建门斗强制拆除。毕勋超不服,诉讼至哈尔滨市中级人院,请求确认南岗区政府强制拆除封闭阳台行为违法,并要求南岗区政府返还从毕勋超家中拿走的财物(庭审中毕勋超明确要求返还的财物具体为一块重约8公斤的玉石、8万余元现金和三条德国牧羊犬)。哈尔滨市中级人院一审认为:该案争议焦点是南岗区政府强制拆除毕勋超房屋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毕勋超的行政赔偿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关于强制拆除行为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在强制拆除毕勋超房屋过程中,并没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南岗区政府拆除程序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南岗区政府虽然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限期拆除公告》,但未依法向毕勋超送达相关文书,该强制拆除行为在程序上存在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行政起诉状,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催告义务,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方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案件律师,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南岗区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毕勋超所建门斗过程中,没有按照上述法定程序实施,其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第二,关于行政赔偿。虽然南岗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的程序违法,但毕勋超向该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南岗区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给其造成财产损失,专利行政诉讼律师,要求南岗区政府返还玉石、8万余元现金和三条德国牧羊犬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综上,南岗区政府强制拆除毕勋超房屋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应当确认违法;毕勋超要求南岗区政府赔偿损失的诉讼主张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项、《人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确认哈尔滨市南岗区于2014年1月22日强制拆除毕勋超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驳回毕勋超的其他诉讼请求。行政起诉状-霸州市行政诉讼-北京京坤(查看)由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服务这一领域倾注了无限的热忱和热情,北京京坤一直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理念、以品质、服务来赢得市场,衷心希望能与社会各界合作,共创成功,共创辉煌。相关业务欢迎垂询,联系人:李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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