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代理-行政诉讼名律师(优质商家)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入选理由】类案件进行到最后就是补偿问题,而这一部分恰好为重中之重。补偿事宜的进行衡量着之前一系列法律程序的意义,在本案中对于补偿方案的诉讼可谓是几经波折,首先是为时一年,在区、中院、高院辗转的抗诉,其次是对于补偿安置方案提起的诉讼的进行。虽然过程艰辛,但是意义重大,行政诉讼代理,为之后遇到类似困难的被人提供了很好的范例,非常值得借鉴与学习。【案件背景】孙先生等几十名村民居住于河南省某市近郊的几个村庄内,从2009年起政府对他们的村庄进行征收开发,但他们没有就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事宜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一致。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咨询了多家拆迁律所后,最终委托了北京拆迁律师李吏民律师为其维权。李吏民律师接受委托后,带领其团队研究整理了办案思路,制定了详细的维权方案,法律程序有条不紊的展开。李律师决定首先指导当事人向当地政府申请一系列政府信息公开。而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在知悉了所涉土地的规划材料、公告等文件,并提起了相关法律程序的同时,得知了某市A区于2013年4月6向迁村并居回迁工作指挥部、新城办事处作出某某政文[2013]X号《关于印发lt;某家寨迁村并居项目村民征收补偿安置方案gt;的通知》。北京律师【办案过程】辑:补偿方案不合常规,京坤律师明智维权因信息公开得知补偿安置方案后,李律师仔细研究了该份方案,发现其中涉及补偿安置方式与结算、法律责任、安置方式相关问题及附则等部分,但是无论哪一部分都没有通知包括孙先生在内的广大的被征收人,没有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而征收补偿方案本身亦存在不合理之处。可谓是程序、实体均违法,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李律师随即协助当事人向某市申请了行政复议,但市政府忽视了区政府补偿安置方案中的问题,作出某政复决(2013)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错误的维持了该征收补偿方案。李律师遂指导孙先生等37人向某市中级人院提起诉讼,某市中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进行了受理,但在审理前于2014年1月25日作出了(2014)某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指令A区人院管辖本案。原因是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土地位于A区的某村,管辖后方便当事人诉讼。中院这样无厘头的缘由也让李律师吃了一惊,无论为当事人提供何种方便都应该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而不是以减少当事人诉累之名跨越法律明确的界限。北京土地征收律师第二辑:风雨抗诉路,一年漫长、胜利唱响李律师认为某市中级作出(2014)某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将该案管辖权下移至某区人院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便向某市人民申请监督,在申请监督过程中,李律师认为:首先,该裁定完全违反了《人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规定》)条规定的级别管辖,该案应当由中级人院直接审理。该《规定》的精神是为了行政案件不受行政机关干扰、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审理,明确规定中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其次,某市中院的裁定没有指出由基层审理的理由,违反了《人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lt;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gt;通知》规定的文书内容,本案由于涉及到当事人重大财产利益且争议较大,没有任何理由可以由基层审理本案。再次,本案如由A区审理,根本不可能得到公正审理。就本案而言,某区公检法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拆迁工作组,某区政府会严重干扰的审判工作,当事人完全有理由相信某区不具有中立地位,不能公正审理案件。随后某市接受了当事人的抗诉申请,经过审查认为孙先生等人的抗诉申请理由成立遂提请河南省人民向河南省人院进行抗诉。河南省人民作出豫检民(行)监【2014】4100000000X号行政抗诉书向河南省人院抗诉,河南省人院作出(2014)豫法行抗字第XX号裁定,指令某市中院对管辖权下移裁定进行再审。2015年3月31日某市中院作出了(2015)某行辖字第X号行政裁定,该案由某市中院管辖,由其作为一审进行审理。至此,历时一年有余的抗诉,最终尘埃落定,执行行政诉讼法,管辖权回归,使本案得到更别审判得到保障,也为本案限度地公正审理奠定了基础。第三辑:针对补偿安置方案的正式审理,逐渐光明中院在受理后,于2015年5月21日、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京坤律师提出,根据得知在2010年河南省便作出了《河南省关于某市实施2010年度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在此基础上,某市A区作出了上述的补偿安置方案。但是京坤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A区所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并未经过村民讨论通过并进行张贴公告、征求意见,应当予以撤销。没想到区政府为了证明该份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分别提交了某新区“两改一建”及迁村并居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某市国土资源局发出的《关于某家寨迁村并居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的函》、某家寨迁村并居回迁工作指挥部通过会议形成的社会稳定风险稳定评估自查报告以及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某家寨迁村并居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的意见》,并提供了房屋搬迁公告、房屋征收公告等文件。显而易见的是,这些文件全部都是在补偿安置方案下发后作出的,没有任何的证明力。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规定,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以书面形式公告。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本案中,被告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补偿安置方案经过村民讨论通过并进行张贴公告、征求意见的证据,被告庭审中提供的证据除河南省的批复之外,兰溪市行政诉讼,均系被诉行政行为作出之后形成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某市中级人院认为被诉的行政行为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但是涉案项目土地已被征用,大部分村民已根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撤销后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遂:确认某市某区2013年4月6日作出的某某政文[2013]X号《关于印发lt;某家寨迁村并居项目村民征收补偿安置方案gt;的通知》违法。北京拆迁律师第四辑:追求实质胜利,京坤律师再上诉虽然中院已确认上述补偿安置方案,但是孙先生等人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在中院审理案件时,李律师就明确提出,该份补偿安置方案中并没有载明四至范围。在此前提下,首先并不能够证明该补偿安置方案是依据《河南省关于某市实施2010年度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所作,其次亦不能够证明孙先生等人的土地和房屋属于征收范围。且不说孙先生的房屋,而就补偿安置方案没有文件依据这一项就足见其违法程度。为更好的保障孙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已签补偿协议的其他村民考虑,李律师认为这个正义必须要维护到底。便在没有得到实质性胜利的情况下,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依法改判为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二审过程中自知理亏的区政府并没有提出新的辩解或意见,还是之前明显站不住脚的说辞。李律师认为,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区政府没有在法定举证期间内提交被诉行政行为证据的,应视为没有证据。区政府无法证明补偿安置方案对孙先生等人具有约束力,亦无法证明作出补偿安置方案已履行法定程序,故应予撤销。【败中有胜】最终高院采纳了李律师的主要观点,认为因撤销该补偿安置方案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一审裁判适当。但是认定公共利益主要是对大多数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群众的利益及整体改造工作的考虑,并不意味着认可安置补偿方案对孙先生等37人具有约束力。高院还认为,由于孙先生等37人未与区政府就安置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对此区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依法定标准对孙先生等37人进行补偿和安置。虽说撤销补偿安置方案的请求被驳回了,但是真正关切到孙先生等人利益的却到手了。虽然没能为所有村民争得一份正义,但是就孙先生等人来说,确实是摆脱了上述补偿安置方案不清不楚的囊括。接下来等待他们的就是区政府下发的依法补偿和安置了。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案情简介】贺大爷是一辈子勤勤恳恳直爽正义的东北人,家住黑龙江省某市某区,承包着一片林地,面对一篇葱绿的林园,还能在欣赏之余补贴家用,生活很是满足。城乡规划改革的春风袭来,也给大爷的生活带来了一点波澜,大爷承包的林地面临着拆迁。本想着响应政府号召,好好落实政策是利国利民之举,没想到在程序上出现了问题。不想通过可能违法的手续失去自家林地的大爷找到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在专业团队的指导和解说下,大爷放心的交付了自己的苦恼和想要维护权益的心。贺大爷毫不犹豫的把自己的案子委托给京坤团队的带头人——的拆迁律师李吏民律师。【律师办案】辑:收到漏洞百出批复后,走上行政复议路经验丰富的李律师当即建议大爷向某市发改委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很快,在2014年2月21日大爷就收到了答复,是有关建设项目的批复。李律师通过对立项批复的分析明确指出了未批先建、缺少项目申请报告、城市规划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各种疑点。并随即就此批复向黑龙江省改革和发展申请了行政复议。面对疑点重重的立项批复,面对李律师义正言辞的纠错与批判,黑龙江省发改委并没有站在公正的层面去审视去调查,而是错误的维持了某市发改委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二辑:将市发改委告上法庭,无奈案件再三搁浅在行政诉讼中经历过各种艰险和风波的李律师并没有退缩,带着当事人的信任、秉着为当事人负责到底的态度于9月25日坚定的将某市发改委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其作出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原以为就要迎接公正的贺大爷又扑了空,将诉状与相关证据交到某市A区人民之后,此竟装聋作哑起来,不知是政府人员搅乱了公正还是自己的制度失了公允。A区不予亦不做答复。北京的拆迁律师此径不另寻它路,李律师坚定的办案态度让贺大爷也吃了定心丸般的安心。在向某市B区人民及某市中级人民起诉无果后,2014年11月17日李律师分别向某市中级、某市A区、某市B递交了起诉状和相关证据申请,令人可喜的是中级将案件材料转交到A区人民,以为迫于上一级人民的压力,区能够公平公正的审查案件材料,没想到又一次石沉大海。第三辑:十个月才酝酿出的裁定如此不公,无奈上诉直到2015年7月23日A区作出了行政裁定书——不予。这么久的时间却是这样的结果不禁让人心寒。A区严重违反审查期限的做法不仅是对法律的亵渎更是对人民权益的无视。细看不予的原由更是让人大跌眼镜,李律师以确认行政机关作出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请求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并未涉及不动产的所有权,却被裁定告知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这样的不予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北京行律师面对迟到且有失公道的裁定,李律师决定向中级人民上诉,要求撤销A区人民作出的不予的裁定。【喜迎结果】通过调查市中院支持了贺大爷的上诉理由,认为诉讼标的为确认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许可行为违法,不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且A区不予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并决定撤销某市A区人民[2015]某立行初第2X号行政裁定;指令A区人民对案件受理。北京行政诉讼律师至此,艰难的行政维权路才算是出现了诉讼的开端。往往一旦有了开始事情也就成功了一半,相信的公正能早日给贺大爷带来一个合理的说法。其实无论前方还有多少扇门、多少道坎,京坤团队都会始终陪伴贺大爷走过,直至案件有一个圆满的结果!【案件背景】按理说,通常因为公共利益而产生的行为,应该是有益于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质量提高的,本是喜闻乐见的事情。但家住吉林省某市某区的孙大姐,自从遇上某市的征收政策便麻烦不断。为加快城区建设的某市某区政府的似乎是不那么合乎礼法的,不仅是家庭的变故让孙大姐心力交瘁,部门的违法更是让她诉苦无门,在她快要失去希望的时候她遇到了京坤律师。孙大姐了解到京坤团队是专注于拆迁领域的专业团队,在与律师见面详谈后,她果断决定委托专家李吏民律师和史西宁律师为她发声维权。北京拆迁律师【办案过程】两位律师在与团队研讨了孙大姐的情况后,针对孙大姐现阶段的维权荆棘作出了详细的分析并有针对性的制定了维权方案。北京拆迁律师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关键性文件为了解此次原委亦为证明行为的合法性,两位律师首先启动了政府信息公开程序。随后得知原来为进一步改造城区环境某区政府将某区某路南地块列入了2013年土地收储计划,并在2013年11月11日作出了《关于某路南地块的征收补偿方案》,而更大的收获应该是另一项文件的公开,即某区于11月13日作出的[2013]X号《关于某路南地块改造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孙大姐的房屋正好坐落在该征收地块范围内。可是这么久的决定,为什么孙大姐相隔两年才知道呢。如果不是此次的政府信息公开,孙大姐的家不知道何时就要无缘无故的随便被扣个帽子。两位律师意识到了此份决定没有公告的程序漏洞,而细观该征收决定违法之处不胜枚举。北京拆迁律师案例第二辑:行政复议潦草对待,果断走上诉讼路随即两位律师便协助孙大姐向某市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律师行政诉讼,但是复议机关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了孙大姐的申请。针对刚刚得知的政府信息提起复议怎么会超期限呢,两位律师决定向某市中级人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由信息公开得知的该份决定的证据。两位律师认为某区于2013年11月20日在《某某日报》上刊登的《关于某路南地块的征收补偿方案》不是区政府对《关于某路南地块改造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公告,属程序违法。且孙大姐的行政复议申请于得知政府信息的一个月后进行,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最终市中院撤销了某市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要求继续复议并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北京知名拆迁律师第三辑:重走复议路,华丽翻身仗辗转来回,又回到了复议的路上,两位律师也是进行了更为充分的准备。复议过程中,京坤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列》的相关规定可知:此次的项目不仅不为公共利益,还没有立项文件;上述的决定不仅没有进行公告,还了孙大姐的补偿安置选择权。而这其中的每一项都足以认定为严重违法。某市在复议过程中亦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列》第十三条:“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的规定,某区提供的在《某某日报》上刊登的信息并不是征收决定的公告。其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列》第二条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本案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涉案地块的改造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再者该行为立项审批手续不全,有关事实认定不清。北京律师【胜诉】最终,某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作出如下决定:撤销某区作出的某某府发[2013]X号《关于某路南地块改造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征收决定的直接撤销,对孙大姐来说无疑是振奋人心的胜利。有了京坤律师的帮助,孙大姐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的保护,也正是因为京坤律师的强硬态度,涉案项目并没有持续开展和进行。附:某市行政复议决定书兰溪市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代理-行政诉讼名律师(优质商家)由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房屋拆迁,土地征收,行政诉讼”等业务,公司拥有“北京京坤”等品牌。专注于法律服务等行业,在北京朝阳区有较高知名度。欢迎来电垂询,联系人:李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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