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律师(图)-农村土地***解决办法-土地***
土地***土地***【案件背景】鲁先生是梅河口市某村的村民,为响应***和***号召,通过土地流转承包的方式,从本村另一村民处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3.2亩,种植杨树、火炬树、樱桃树等树苗,大力发展农业种植。2015年梅河口市H***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在修筑河道时,在没有出示任何从事建筑的合法手续,也没有经过鲁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施工,故意损毁了鲁先生的苗圃地和苗木。随后鲁先生要求协商洽谈赔偿事宜后再行施工,不料遭到了漠视。无奈之下,鲁先生决定委托律师帮助其讨回应有的合法权益,并找到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委托了李吏民律师和陈军律师为其***。北京***律师【办案经过】京坤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为鲁先生制定了详尽的***方案,并先后帮助鲁先生申请查处,并相继提起了行政复议、行政***等程序。2016年4月21日,鲁先生了解到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6月4日对H***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及时补办相关手续。但京坤律师发现,该决定书在事实、程序和处罚的种类上均是错误的,属有意偏袒、枉法行政,同时更是严重了鲁先生的合法权益,土地***的解决办法,应被撤销。随后,京坤律师帮助鲁先生以市住建局为被告、以H***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作为第三人起草了行政起诉状,并递交于梅河口市人民,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是住建局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H***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面对鲁先生提起的***,市住建局辩解道:其已经对第三人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擅自修建堤防防洪工程的建设行为进行了处罚,而鲁先生的苗圃并未在行政处罚范围内。是啊,鲁先生的苗圃当然不属于被处罚的对象。难道只有被处罚了、被罗列到处罚书中才有权提起***么?市住建局似乎忘却了利害关系人这一概念。该处罚决定必然使鲁先生错失发声和救济的机会,对鲁先生的生产、生活都造成了很大影响,其作为原告无可厚非。北京***律师市住建局还提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在2015年6月4日下达的,且决定书中明确告知了被处罚单位申请的复议期间和起诉时间,而鲁先生于2016年5月23日提起***,已超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告知的期限。不难发现,市住建局的辩词前后矛盾,既然明知处罚不涉及鲁先生,那又怎能用告知被处罚单位的救济期间来约束鲁先生呢?H***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作为第三人也发出了不少声音,其中不乏高风亮节之词。同时第三人还指出鲁先生主体不适格。第三人认为该建设工程是防止暴雨来袭冲垮水库、堤防,危及梅河口市人民的生产生活,是完成梅河口市人民生活和生命安全的大计。可是为了给人民造福就要先侵害一部分利益才可以进行么?针对被告和第三人的答辩,京坤律师一一提出了辩论意见。首先,京坤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被告没有对第三人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一下的罚款。其次,针对被告提出鲁先生超过起诉期限的抗辩。京坤律师认为,鲁先生是通过庭审知道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以起诉期限应该从2016年4月21日起计算,遂并未超出***规定的期限。第三,针对被告和第三人提出的原告主体不适格的问题。京坤律师认为,鲁先生承包土地发展种植业,由于第三人未经许可擅自修建堤防防洪工程,给其种植的苗木造成了损失,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其以该身份提起***,理由充分。不凑巧的是,由于开庭冲突,京坤律师无法参加庭审。这无疑是对律师和当事人的试炼,但京坤律师为鲁先生制定了庭审方案,并拟定了庭审发言提纲和意见,对鲁先生的庭审活动进行了的指导。虽是遥控指挥,但因事先充分的准备给鲁先生增添了不少的信心。【胜诉】一场精彩的庭审过后,2016年11月1日,被告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梅住建字[2016]第001号决定书,撤销了2016年6月4日对第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未下,鲁先生便得到了期待的结果。是京坤律师和当事人的共同努力打赢了这一仗,也为后续程序的进行作出了稳健的铺垫。北京律师2016年11月20日,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作出:被告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6月4日对第三人H***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作出的梅建规行罚字(2015)第(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行为***。附: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行政书土地***土地***【案件前言】“强拆”这个字眼对于行政***案件来说,必然并不陌生,在现实情况中,一次又一次的出现“强拆”、“错拆”的现象,轻者居无定所,重者家破人亡!这不得不令广大的行政***深刻反省,痛定思痛!然而,随着法治大时代的到来,依法行政,依***的意识深入到每个人民群众的心里,为了不让“强拆”、“错拆”的悲剧再次上演,我们每个人都要拿起***的,依***,在这个道路上,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愿与您一路同行!北京强拆律师【案件背景】三花、五罗、七十二杂鱼,林海雪原,鬼斧生工的牡丹江市,是本案主人公王先生的故乡,已过花甲,年近古稀的王先生从小就生活在牡丹江市,在某家属区拥有合法房屋,王先生在退休后一直享受着天伦之乐。但是,就在2008年8月28日,牡丹江市城市***集团有限公司取得了牡拆许字第11号《房屋***许可证》,王先生的房屋就在该片***范围内。2008年11月25日牡丹江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先生因房屋安置补偿未能达成协议,该公司向牡丹江市建设局提出行政裁决申请。2008年12月31日牡丹江市建设局作出了牡建拆管行裁字【2008】46号行政裁决书,要求王先生在裁决规定期间搬迁,但该裁决书没有对无证房屋的面积进行认定,裁决书结果不确定,关于补偿方式、金额、面积、过渡用房等没有写明,且裁决书没有依法向王先生送达,故王先生并没有实行搬离。在此之后,就在2009年3月份,王先生的合法房屋被强制拆除。北京有名的***律师【京坤支招】这一噩耗使王先生深感无助,本来还算健壮的身体一下消瘦了不少。王先生意识到,既然房屋已经被强制拆除,就不能一直消沉下去,就要勇敢的拿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通过网络途径找到了***领域的***团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接待张先生等人的是***过硬、业务极其熟练的臧云律师,凭借着多年的办案经验,臧云律师在王先生描述完具体情况之后就与当事人达成共识,此后,王先生便委托了臧云律师为其合法权益征讨应有的利益。臧云律师以其对行政案件的高度敏***,立即抓住了委托人案件的实质与要害,并决定依法进入到行政程序,进行***!【办案掠影】(一)、追根溯源,申请信息大公开:由于一开始并不知道实施***的主体究竟是谁,所以王先生决定要追根溯源,首先申请了信息公开,于是王先生于2015年4月29日通过***信息公开途经获知,因王先生未在裁决规定期间搬迁,王先生位于某家属区的房屋被牡丹江市责成牡丹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局于2009年3月强制拆除。但牡丹江市的责成拆除行为没有***和事实依据,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臧云律师遂即决定依法提起***,以******!(二)、提起***,强拆被确认***:1、提出***请求:于是乎,王先生于2015年6月16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提起了行政***,要求确认被告牡丹江市2009年3月责成牡丹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局强制拆除原告王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黑龙江省***律师2、了解案件始末:在庭审过程中,王先生了解到,2008年8月28日牡丹江市城市***集团有限公司取得了牡拆许字第11号《房屋***许可证》,王先生在该片***范围内有房屋;2008年11月25日牡丹江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因房屋安置补偿未能达成协议,该公司向牡丹江市建设局提出行政裁决申请;2008年12月31日牡丹江市建设局根据《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管理条例》以及《城市房屋***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作出牡建拆管行裁字【2008】46号行政裁决书;2009年2月16日牡丹江市城市***集团有限公司向牡丹江市建设局提出行政强制***申请,该局批准同意并向牡丹江市提出行政强制***请示;经牡丹江市研究决定,由牡丹江城市管理行政局事实拆除。3、证据证明是非:在庭审中,王先生提交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证据证明牡丹江市实施了被诉的行政行为,证明王先生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证明拆除范围内存在无照的房屋等。同时,牡丹江市在***中提供的《***人与被***人协商记录》没有双方的签字,真实性有异议。此外,牡丹江市城市***集团有限公司《***动迁户未签订协议原因》中未签订协议原因是牡丹江市单方的记录,并没有王先生的名字,不具有关联性和真实性。再者,牡建拆管行裁字【2008】46号行政裁决书作出违反程序,土地***,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对无证房屋的面积进行认定,裁决书结果不确定,关于补偿方式、金额、面积、过渡用房等没有写明,且裁决书没有依法向王先生送达。北京的***律师经过依法审理,认为,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符合***规定,牡丹江市未向提供证据证明其强制拆除行为符合***规定的时间、程序。因此牡丹江市作出的强制拆除行政行为***。【结果】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行政书:一、确认被告牡丹江市2009年3月强制拆除原告王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二、责令牡丹江市于本生效后两个月内采取补救措施,按相关***、***的规定对原告做出补偿决定。【律师说法】本案中,委托人王先生认为牡丹江市2009年3月责成牡丹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局强制拆除王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经过坚定的******后,***终取得了胜利。在现实生活中,房屋关乎一个人的生存环境和生存状态,所以就更要注意实施***的行为是否合乎***规范,这就需要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符合***的规定,不得将房屋随意的看作的标的进行拆除,使得被***人居无定所,甚至家破人亡!如果这样就会在进入***程序后,得到败诉的必然结果!反之,如若行政***经过合法审查与合理沟通,使得***行为顺利进行,这不仅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行政书常年居住在温州市某县某村的秦女士等20余位村民,承包了村集体的不少土地。“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本想靠着土地满足温饱的秦女士等人万万没想到的是,就在2001年10月15日,某县发布了【2011】第77号征收土地公告,征收某村土地计124亩,秦女士等人承办的土地在征收的范围内。之后的2001年、2005年秦女士等人所承包的土地又先后被占用用于建设某厂和某单位分站。在此过程中,村民们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但万万没想到的是征收安置补偿迟迟未予落实。面对土地被征所带来的经济困境,村民们经过东央西告、四处都没有取得成效,至此秦女士等人至此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北京土地征收律师【办案过程】秦女士等人在经过漫长等待和均无成效的情况下,***终决定拿起***这把利剑,直指行政***的***行为,于是,秦女士等人毅然上京,找到了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北京律师李吏民律师接待了秦女士等人,在认真分析了他们的案情后,为他们十多年来的遭遇深表同情,并决心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办案辑:县***未履行公告职责被确认***。首先,当事人秦女士等在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向国土部门申请公开相关***信息,但国土部门并未及时予以公开,李律师遂指导当事人向相关部门反映,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国土部门公开了相关***信息,其中公开了批复及2001年、2006年某县***制作的公告,但该两份公告从未进行张贴公告,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广大被人均未见过该公告。于是,秦女士等人针对县***未履行公告法定职责按照李吏民律师的指导向温州市申请行政复议,温州市依法受理了行政复议申请。但县***仍罔顾事实,辩称进行了公告,并提供了模糊不清的所谓“照片”,但该照片内容模糊不清,不能证明公告的内容,且没有张贴的时间、地点、照片的制作人等证据相印证。温州市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某县***在方案批准后未进行公告***,确认了程序***,为委托人秦女士等获得公平合理补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办案第二辑:道阻且长,信息公开得知补偿安置公告存在,但行政复议又遇阻!在这之后,当事人秦女士等又通过申请***信息公开得知某县国土资源局早于2001年10月28日作出【2001】第81号某县土地***补偿安置公告,然而村民们并未见过该公告,县国土资源局并未履行告知义务。李吏民律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公民人或者其他***认为行政***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旋即指导秦女士等人于2014年11月13日通过邮寄等方式向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某县国土资源局未履行征偿安置方案公告义务为由,要求确认县国土资源局未履职行为***。然而,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以该复议不属行政受案范围为由,怎么打土地***官司,在2014年11月21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北京***律师办案第三辑:无奈提起行政***,怎知被一审无情驳回!在李吏民律师看来,不予受理显然是***的复议决定,于是指导当事人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递交起诉状,诉请确认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受理行政复议***。但鹿城区审理罔顾***及事实,承认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所辩称的“补偿安置公告是旨在听取意见的过程性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且涉案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已于2001年11月21日经某县国土资源局报某县批准,即平政发【2001】171号关于同意2001年度第三批次整理指标建设用地补偿方案的批复。由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作出(2015)温鹿行初字第20号行政书,决定驳回当事人的诉请。面对不公正的,李吏民律师并未气馁,反而更积极的***有利证据,马上投入到上诉的战斗中去。办案第四辑:京坤律师据理力争,二审撤销复议决定!李吏民律师为了撤销一审事实不清、适用***错误的,在二审温州市中院于2015年5月5日依法受理后,他运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证明了被农民可以向未履行补偿安置公告职责的相关部门的上级行政***申请复议,也可以向起诉。在***中,李吏民律师提出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履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职责,直接影响到被农民的听证权、建议权,对被农民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被农民针对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不作为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被诉行政复议告知书认定20位上诉人提起的涉案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缺乏事实根据和***依据,应予以撤销,责令重做。***终,二审采纳了李吏民律师的意见,撤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2015)温鹿行初字第20号行政并撤销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温土资法【2014】151号行政复议告知书,责令温州市国土资源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办案第五辑:扬眉吐气!旋转乾坤!复议***重新作出决定,未公告行为终被确认***!得到二审的公正后,温州市国土资源局重新进行了复议审理,审理查明,2001年10月11日,省***做出浙土字【B2001】第10391号文件,批准征收了某县26.7028公顷集体土地。2001年10月15日,某县***做出《某县征用土地公告》(【2001年】第77号),秦女士等人承包的集体土地在上述征收范围内。2001年10月28日,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2001】第81号《补偿安置公告》,该公告内容包括了补偿、安置标准、方式以及人反映不同意见的方式内容等内容。且县于2001年11月21日作出《关于同意2001年度第三批次整理指标建设用地补偿方案的批复》(平政发【2001】171号)批准了涉案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李吏民律师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某县国土资源局作为某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将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某县国土资源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将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在秦女士等人所在地予以公告,故秦女士等人认为某县国土资源局未履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理由成立。但鉴于某县***已经批准了涉案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涉案土地的补偿安置的权益已经确定,再责令某县国土资源局履行补偿安置公告的职责已经没有了实际意义,所以,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了确认某县国土资源局未履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复议决定。【胜诉】***终,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6日重新作出了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土资法【2015】13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确认某县国土资源局未履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此案到此告一段落!【律师说法】在过程中,方案批准后未进行公告即进行征收情形大量存在,严重剥夺了被农民的知情权。针对县级以上未依法履行公告职责可以向行政***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提起***。同时,《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农村集体经济***、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另一方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民的意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裁决”。在我国,农民群众都有勤劳朴实的特点,他们大多愿意配合***的政策,然而,农村土地***解决办法,有些具体实施职权的***却基于这样那样的理由采取隐瞒公告或者补偿安置公告的手段,农民往往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被征了地拆了房,而补偿迟迟不到位甚至得不到合理的补偿,严重影响他们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京坤律师在此提醒,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民依法享有知情权、异议权,请合理运用您的权利,通过***手段保护合法权益。附:浙江省温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平阳县国土局未履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土地征收律师(图)-农村土地***解决办法-土地***由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从事“房屋***,土地征收,行政***”的公司。自成立以来,我们坚持以“诚信为本,稳健经营”的方针,勇于参与市场的良性竞争,使“北京京坤”品牌拥有良好口碑。我们坚持“服务至上,用户至上”的原则,使北京京坤在***服务中赢得了众的客户的信任,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特别说明:本信息的图片和资料仅供参考,欢迎联系我们索取准确的资料,谢谢!)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姓名: 李吏民 先生
手机: 17778124896
业务 QQ: 12456347
公司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电话: 010-53382208
传真: 010-67802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