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官司怎么打-土地征收律师-土地纠纷
土地纠纷土地纠纷基本案情2011年商洛市进行商州区西街片区旧城改造,原告屈涛房屋坐落在商州区西街原132号,位于旧城改造范围内。被告商洛市商州区成立了商州区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办公室(简称商州区旧改办)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工作。2012年10月15日,原告屈涛之父屈载宁以屈涛的名义与商州区旧改办签订了《市区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协议书》,协议书中对房屋征收安置、搬迁过渡、费用结算等情况进行了具体约定。其中第五条约定乙方(屈涛)必须在7日内腾空房屋,将房屋交甲方(商州区旧改办)。协议签订后,土地纠纷,原告未在约定时间内履行交房义务。2013年8月14日被告商洛市商州区组织人员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拆除。原告于2015年5月31日诉至商洛市中级人院,要求确认被告强拆民房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在原地恢复被强拆的房屋。裁判结果商洛市中级人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原告屈涛在由其父屈载宁代签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没有在约定期限内移交房屋,农村土地纠纷解决办法,被告应依法提起诉讼,被告迳行组织工作人员对原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没有法律上的职权依据,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房屋位于西街片区旧城改造范围以内,该区域房屋和土地已被依法征收,原告也与被告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在原地恢复被强拆房屋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项之规定,确认被告商洛市商州区拆除原告屈涛位于商州区西街原132号房屋的行为违法,驳回原告屈涛要求被告在原地恢复被强拆房屋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必须严格遵守职权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的原则。特别是在作出对公民人和其他组织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必须要有法律上的明确授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政机关不能推定自己具有该项权利而为之。《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院强制执行”。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本案被告在法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超越了其法定职权。当前,在城市房屋征收和拆迁工作中,一些当地政府为了推进工作,越权强制拆迁的情况屡见不鲜,因强制拆迁引发的矛盾已经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各级政府和行政职能部门应当树立“有限政府”理念,防止自我扩张。注:来源于陕西省人院发布的8七典型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案例土地纠纷土地纠纷【案件背景】按理说,通常因为公共利益而产生的行为,应该是有益于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质量提高的,本是喜闻乐见的事情。但家住吉林省某市某区的孙大姐,自从遇上某市的征收政策便麻烦不断。为加快城区建设的某市某区政府的似乎是不那么合乎礼法的,不仅是家庭的变故让孙大姐心力交瘁,部门的违法更是让她诉苦无门,在她快要失去希望的时候她遇到了京坤律师。孙大姐了解到京坤团队是专注于拆迁领域的专业团队,在与律师见面详谈后,她果断决定委托专家李吏民律师和史西宁律师为她发声维权。北京拆迁律师【办案过程】两位律师在与团队研讨了孙大姐的情况后,针对孙大姐现阶段的维权荆棘作出了详细的分析并有针对性的制定了维权方案。北京拆迁律师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关键性文件为了解此次原委亦为证明行为的合法性,两位律师首先启动了政府信息公开程序。随后得知原来为进一步改造城区环境某区政府将某区某路南地块列入了2013年土地收储计划,并在2013年11月11日作出了《关于某路南地块的征收补偿方案》,而更大的收获应该是另一项文件的公开,即某区于11月13日作出的[2013]X号《关于某路南地块改造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孙大姐的房屋正好坐落在该征收地块范围内。可是这么久的决定,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纠纷,为什么孙大姐相隔两年才知道呢。如果不是此次的政府信息公开,孙大姐的家不知道何时就要无缘无故的随便被扣个帽子。两位律师意识到了此份决定没有公告的程序漏洞,而细观该征收决定违法之处不胜枚举。北京拆迁律师案例第二辑:行政复议潦草对待,果断走上诉讼路随即两位律师便协助孙大姐向某市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但是复议机关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了孙大姐的申请。针对刚刚得知的政府信息提起复议怎么会超期限呢,两位律师决定向某市中级人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由信息公开得知的该份决定的证据。两位律师认为某区于2013年11月20日在《某某日报》上刊登的《关于某路南地块的征收补偿方案》不是区政府对《关于某路南地块改造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公告,属程序违法。且孙大姐的行政复议申请于得知政府信息的一个月后进行,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最终市中院撤销了某市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要求继续复议并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北京知名拆迁律师第三辑:重走复议路,华丽翻身仗辗转来回,又回到了复议的路上,两位律师也是进行了更为充分的准备。复议过程中,京坤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列》的相关规定可知:此次的项目不仅不为公共利益,还没有立项文件;上述的决定不仅没有进行公告,还了孙大姐的补偿安置选择权。而这其中的每一项都足以认定为严重违法。某市在复议过程中亦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列》第十三条:“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的规定,某区提供的在《某某日报》上刊登的信息并不是征收决定的公告。其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列》第二条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本案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涉案地块的改造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再者该行为立项审批手续不全,有关事实认定不清。北京律师【胜诉】最终,某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作出如下决定:撤销某区作出的某某府发[2013]X号《关于某路南地块改造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征收决定的直接撤销,对孙大姐来说无疑是振奋人心的胜利。有了京坤律师的帮助,孙大姐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的保护,也正是因为京坤律师的强硬态度,涉案项目并没有持续开展和进行。附:某市行政复议决定书【案情简介】4月末,刚过完谷雨,正是田地里青苗生长的好季节。居住在四川省某县的钟先生,耕种在该镇土地的青苗却遭到严重破坏。究竟是什么情况呢?原来在2015年4月26日,某镇政府基于防洪工程要求,将钟先生0.62亩土地上的青苗进行了清表。钟先生虽然得到了镇政府发放的青苗补偿款12160元。但面对这一现状,钟先生不满意,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北京拆迁律师钟先生决意在北京寻找满意的律师团队维权,最终找到了北京知名拆迁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京坤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史西宁、杨景华律师接受了钟先生的诉讼委托,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分析案件事实与证据,尽心尽力地履行律师职责,维护钟先生的合法权益。【办案过程】两位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指导当事人提起确认县、镇政府的强制清表的行政行为违法。在诉讼过程,某县辩称,没有参与清表和强行征用土地的行为,土地纠纷官司怎么打,己方依法组织警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属于依法履行职责。某镇政府辩称,己方实施清表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了该组的租赁土地方案及租金标准,同时钟某已经获得了相应的补偿款。实施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四川拆迁律师两位律师针对该县和镇政府的答辩意见,搜集案件证据,积极应诉。1、搜集证据,证明某县参与到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在钟先生的配合下,史西宁、杨景华两位律师提供并经质证的清表现场照片,证明某县领导及工作人员均出现在土地清表现场。某及其工作人员持等磁具围绕清表地块站立,并对正在实施清表的挖掘机进行护卫,足以证明。某县维持秩序的行为实施实质是与某镇政府共同实施土地清表行为过程中的不同具体分工表现,证明某县参与土地清表行为。2、依据法律,分析本案属于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虽然本案中钟某与某镇政府就土地清表问题达成口头协议,貌似是民事行为。但是根据史西宁、杨景华律师分析,就本案而言,某镇政府就建设防洪工程的需要而对钟某耕种的土地实施清表,行为目的是实现防洪工程建设的行政管理,效果是能够对钟某相关土地利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因而分析该口头协议属于行政行为,该案件属于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3、对于土地的清表行为合法性认定县和镇政府对土地清表行为没有提交职权依据。土地清表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催告、公告等执行程序,土地的清表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四川省拆迁律师【结果】两位律师充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致使审理最终支持了钟先生的诉讼请求,确认某县和某镇政府实施清表行为违法,同时双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至此案子圆满结束。附:四川省某市市中区人院行政书土地纠纷官司怎么打-土地征收律师-土地纠纷由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西区18号楼2502。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拼博和发展,目前北京京坤在法律服务中拥有较高的知名度,享有良好的声誉。北京京坤取得全网商盟认证,标志着我们的服务和管理水平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北京京坤全体员工愿与各界有识之士共同发展,共创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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