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2019年度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报
(一)资助范围和标准1.对节能技术改造***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金额的15%予以事后奖补,单个项目资助金额***高100万元。纳入“能效倍增行动”试点企业名单的企业在申报本项目时,***高资助比例由15%上浮到20%,单个项目***高资助150万元。2.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和奖励的主体为节能服务公司。除大型骨干企业、市倍增计划企业以外,同一家企业原则上每年只能申报一个节能技术改造项目。3.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项目,合同约定由节能服务公司作为申报主体,资助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必须由用能企业提供委托书,在核算申报数量时才能以用能企业作为核算单位,否则仍然是以节能服务公司作为核算单位。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项目,如用能企业属于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则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不予资助。4.市工信局可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在所属专题项目实施细则规定的资助限额内,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资助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终资助或奖励的金额,以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其中合理的方式主要包括:(1)在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如因预算不足未能在当年度获得资助的项目,市工信局可在下一年度预算资金中安排资助。(2)根据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数量情况,在不超过资助对象可享受的***高资助标准内,适当下调资助比例和金额。(3)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选择项目资助。5.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评分和档次较高的企业。(二)申报条件申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申报企业在2016年12月31日前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2.项目在2018年1月1日后实施并且已完工;3.项目投入符合核算范围(详见下面“投入核算”),且相关投入达到100万元(含)以上(扣除可抵扣税款部分);4.2016年3月26日(‘倍增计划’试点企业自2017年2月10日起计算)以来,在项目申报前3年内(自申报年度前3年的1月1日起至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结束日止),申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出现因***经营受到***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单次10万元及以上罚款、累计受到3次以上1000元以上行政处罚、规模以上企业申报年度的上一年研发投入为零、海关失信等情形之一,或其他违反《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2017〕341号)以及《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号)等相关文件的限制性条款。凯粤知识产权专注于为企业提供国内(外)***的知识产权整体战略解决方案,业务涵盖国内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条形码申请,商标专利交易;同时为企业申办软件退税,两化融合贯标,知识产权贯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各类项目申报详情可直接在凯粤网站进行咨询:http://咨询***:400-0828-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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