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的法律(图)-土地纠纷咨询-天津土地
土地土地【案情介绍】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家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的贺先生却面临这项工程带来的困扰。房屋被拆,“国家政策”成了政府搪塞被拆迁户的借口,无理无据的强拆、不公平的安置补偿,种种游刃于法律之外的致使贺先生决定奋勇维权。他经过多方咨询和走访,最终决定聘请专业做房屋拆迁官司的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代理该案。主任律师李吏民认真聆听贺先生的情况,深入分析案情,争分夺秒的投入维权工作。【律师办案】维权之战开局遇阻李吏民律师决定先从政府信息公开入手,一系列完整充分的政府信息往往能使后期工作事半功倍。然而,滑头的政府部门总爱在这个环节为申请人设置障碍。2014年2月和5月先后申请公开的有关涉案地块的相关许可和批复等文件均未得到满意答复,建设单位甚至连《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都没有就已开工。面对此等严重违法行为,李律师当即向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局申请查处,该局没有更没有给申请人任何答复。维权之战开局遇阻。维权之路举步维艰李吏民律师并不气馁,他知道这是政府部门常用的伎俩,目的就是以拖时间来逃避责任,于是李律师向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城乡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建华区竟也采取消极态度未予答复。李吏民律师遂先后向原告住所地铁锋区和市中院起诉,均被告知应到建华区。为了加快维权步伐、顺利,李律师向以上三个分别邮寄了相关材料,市中院予以转交,建华区仍置之不理。直到10个多月后才在建华区立上案。这场从2014年8月到2015年7月历经众多险阻才受理的案件本应被正确对待,土地纠纷咨询,没想到却以“不予裁定书”草率结案。这种严重违反审查期限、亵渎法律的行为使人震惊。维权之路举步维艰。维权工作终露曙光接踵而至的困境并不会磨平专业律师的意志,反而会激起他更坚定的寻求正义之决心。李吏民律师用两纸诉状将建华区“不予的裁定”告上了市中院,要求原审依法审理本案。李律师指出本案的诉讼标的是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不动产纠纷,因此应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院管辖,即建华区,原审具有管辖权,应予。市中院经过审理后终审裁定:一、撤销建华区原行政裁定(两份)。二、指令建华区对本案受理。【律师之言】以改善民生之需要为噱头征拆百姓土地和住房的案例近年来频频发生,淳朴善良的百姓往往不知应该维权或如何维权。今日这起案例,若是落到没有专业律师协助的被拆迁人手中,恐怕早已被政府部门间的刁难和推诿所害,丢了财产也失了正义。同样,若是非专业做房屋拆迁的律师接手亦难有成效。所谓“做一行精一行”也是这个道理,专业的承案经验是取得维权胜利的密匙。京坤律师提醒您:找律师重要的不是拼背景、看排场,而应如一般只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同时还应兼具一颗不畏挫折、百折不挠的心,对律师而言专业和责任心缺一不可才成大器。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院行政裁决书土地土地【入选理由】来到京坤所聘请律师的当事人大多因或拆迁而寻求帮助,本案例的当事人是被当地的县政府因储备土地的需要而收回了土地使用权。这不仅是本案的特殊之处,更因为县政府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涉及到内部行政行为,引发了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讨论。但在京坤律师的积极维权下,当事人不仅在本案中取得了胜利,该案更是入选到人院指导案例,并在全国各地审判类似案件时予以引用。【案件背景】陈先生和魏先生都是安徽人,是生活在同一个镇的村民,请土地纠纷律师,分别拥有合法的房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因政府要旧城改造而进行拆迁,陈先生、魏先生的房屋在拆迁范围之内,陈先生在知道房屋面临拆迁后多次同拆迁方协商拆迁补偿款事宜,但是因拆迁方给出的补偿价格太低,根本无法维持后续的生活。在此过程中,陈先生没有与拆迁方达成拆迁协议,而魏先生被胁迫签订了不合理的补偿协议。陈先生、魏先生认为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市场价值,就在他们想办法想要提高补偿、维护权益时却接到了的通知。原来是拆迁方就魏先生未履行拆迁协议,将魏先生告上法庭。本就无处的魏先生却成了被审查的对象,更让他不知所措。情急之下他们把所有希望压在了专业律师身上,决定拿起法律依法维权。他们通过多方打听找到了北京的拆迁律师李吏民律师,并很快委托了李律师帮助他们保卫家园。随后李律师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的维权方案。【办案过程】辑:信息公开调查案件知真相李律师在分析过两位当事人的材料后,认为应该调查清楚拆迁方是谁,以什么名义进行的拆迁。随后李律师指导两位当事人向某县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并在信息公开答复中了解到:2010年8月31日,由安徽省某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向某县报送《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请求收回该县A阳东路与B山中路部分地块土地使用权。同年9月6日,某县作出《关于同意收回A阳东路与B山中路部分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陈先生和魏先生的房屋正好位于被收回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在得知背景后他们才明白,原来把他们相互联系起来的是某县作出的一份批复。但是某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收到该批复后,没有依法制作并向原土地使用权人送达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而直接交由某县土地储备中心付诸实施。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上,两位当事人都对该份批复表示不服。京坤律师接受委托后,拆迁方仅以一份显失公平的协议为筹码的诉讼便呈现出夭折状态,不占任何道理的拆迁方在得知律师介入后不久便撤销了对魏先生的起诉。第二辑:复议无果,及时起诉随后基于当事人的诉求和维权需要,李律师针对上述批复,向某市申请了行政复议,但结果并不尽如人意。随后李律师协助两位当事人以某县为被告,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提起了行政诉讼。同时认为该批复程序和实体均违法,严重侵害了陈先生和魏先生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该批复违法并予以撤销。但是中院认为,根据《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遂作出的《关于同意收回A阳东路与B山中路部分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是内部行政行为,对原告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对该批复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作出裁定驳回了陈先生和魏先生的起诉。第三辑:绝地反击,上诉至高院面对驳回起诉的裁定,李律师并没有退缩。中院看似依法裁定的背后,却是对案件实情的忽视。随后李律师协助两位当事人向安徽省提起了上诉,并称上述批复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且该份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包含了陈先生与魏先生房屋所在的地块,与他们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而某县的答辩状依旧延续了一审的观点,认为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系县政府对所属部门工作请示作出的答复,属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的受案范围;且批复对陈先生和魏先生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影响他们权利义务的是由县政府所属部门实施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但这样的答辩角度当事人实在是无法认可,很明显,因为一份批复的作出他们就要失去自己的家,且无事先通知、不知原由的情况下的骤然失去,怎们会是“对陈先生和魏先生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呢?在此基础上又怎么可能不在的受案范围之中?安徽省高院经调查审理后,认为根据《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应当遵循的程序,某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某县作出的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批复后,应当下达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通知,该通知系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胜诉】最终,省高院认为,鉴于某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而是直接将某县的批复付诸实施,且该批复已经过复议程序。因此,陈先生和魏先生对此批复不服提起诉讼,应当依法受理。并经审判讨论决定,依照《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撤销滁州市中级(2011)C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二、指令滁州市中级继续审理本案。【感谢回馈】两位当事人在拿到的时候说:“虽然知道维权的路道远,但是有李律师的帮忙再难的路也好走了很多。这个胜诉虽说只是整个案子的一个环节,池州土地,但是足以看出李律师的专业水平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对于前期信息公开得知批复后的迷茫,到复议的维持再到一审的败诉,我们都有点吃不消了,一路走来总觉得希望渺茫,是李律师用他的办案能力挽回了局面,我们觉得十分感谢也十分敬佩。”【典型意义】高院的生效认为某县的批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向相对人送达,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尚未产生实际影响,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本案中,某县作出批复后,某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制作并送达对外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即直接交某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该批复实施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原土地使用权人也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知道了该批复的内容,并对批复提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时也告知了诉权,该批复是已实际执行并外化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随后陈先生和魏先生诉某县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被选为人院指导案例22号,由人院审判讨论通过,于2013年11月8日发布。该案旨在明确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后的可诉性问题。该案例明确下级行政机关直接将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复付诸实施,并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相对人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院应当依法受理。该案例法律适用符合行政诉讼法立法精神,有利于畅通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渠道,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附:安徽省人院行政裁定书:指令市中院继续审理本案。基本案情2013年10月26日,原告洛南县秦岭文化艺术会展商务有限公司与洛南县谢湾镇小渠川社区八组签订协议,以83644元购买小渠川社区八组位于白渠沟口耕地1.494亩。因此,被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以买卖土地行为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罚款处罚,处交易额83644元30%的罚款计25099.2元。2014年10月1日,原告在购买的小渠川社区八组土地上开始施工建设,被告洛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谢湾镇请求处理的报告后,于10月21日,经现场勘察和对原告工作人员的调查,确认原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进行施工,属违法建设行为,当日即向原告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原告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同时又向原告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限原告在七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拆除。之后,原告继续施工修建围墙,被告以原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建设的地域属洛南县孔子文化园规划范围内的用地为由,于2014年11月28日对原告修建的1米多高围墙全部予以拆除。原告对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拆除原告秦岭书画博览中心建筑物的行为违法。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裁判结果商洛市商州区人民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二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被告具有依法查处的法定职权。但本案被告在强制拆除前未履行对当事人的催告义务,未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也没有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即对原告修建的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属程序违法,对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拆除行为违法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人民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二款(二)项规定,确认被告洛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4年11月28日强制拆除原告洛南县秦岭文化艺术会展商务有限公司修建的1米多高围墙的行为违法。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北京拆迁律师典型意义行政机关在行政中,不能因为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就忽视了对程序的要求,遵守法定程序,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违反法定程序,查处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亦可构成行政行为违法。《行政强制法》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规定了催告、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法定程序,履行上述程序后,相对人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本案中,被告洛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强制拆除原告违法建筑物之前,未履行上述的法定程序,反映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依然存在。本案确认被告洛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对于增强行政机关程序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注:来源于陕西高院8起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典型案例土地纠纷的法律(图)-土地纠纷咨询-天津土地由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房屋拆迁,土地征收,行政诉讼”等业务,公司拥有“北京京坤”等品牌。专注于法律服务等行业,在北京朝阳区有较高知名度。欢迎来电垂询,联系人:李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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