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土地***官司-集体土地补偿***
土地土地【案件前言】******就像一场战役,你排兵布阵,***也同样会无情回击!在以往的***实践中,行政***通过将房屋定性建筑,将合法取得的***以错发为名予以撤销等手段,从而达到或***的目的屡见不鲜。广大当事人在面对这样的压力时不要慌张,要学会及时针对***行为提起***程序,运用***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山西省案例?【案件背景】华夏之根、太行神韵,本案当事人田先生长期居住在山西省某市某区某村,是太原市铁路局的退休工人,在本村拥有合法房屋。在退休后,没有了家庭负担的田先生过着休闲惬意的日子,本想着踏踏实实的安享晚年,怎成想在2014年,区***开始对田先生所在区域进行征收。田先生的***是其母亲的名字,老母亲去世后兄弟几个也没有变更名字,并且***上登记的一楼是商业,原先是营业门面。田先生得到了自己合法拥有的土地将要被征收为国有的通知,在田先生看来,配合***发展规划也是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本以为***会按照周边市场门面价价赔偿,但谁料,经过多次协商,田先生根本不能得到相应的合理的补偿。田先生一时间竟不知如何是好。北京律师【京坤支招】在思虑良久后,田先生决定通过***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辗转上京,找到了北京行***律师---律政佳人张春涛律师,在了解田先生的基本案情后,张律师决定接受田先生的委托,为其依***,并以其精准的案情分析和过硬的***素养,为田先生制定了一整套的***方案!山西律师【办案过程】办案辑:***无端公告***作废,京坤起诉撤销公告,取得阶段性胜利!田先生的土地证是集体土地,可是***又是房管局颁发,在深入了解后,张律师得知田先生的房子是当初占用老房子后,***在现在所在的村划拨了一块宅基地给田先生。但这让又张律师百思不得其解,如果是集体土地,那根本不可能使用590号令;如果是国有土地,那是什么时候变成国有的?于是张律师当机立断,对这个问题展开调查,怎知就在调查的过程中***就已经出手,某市房管局发出《关于补正房屋登记证明材料的告知书》(临房告字【2014】37号),称因登记有误,要求异议人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交相关补正材料,证明是商业。很明显,***想釜底抽薪。张春涛律师立即识破“阴谋”,对房管局的做法提出异议,但异议并没有阻挡住房管局***的步伐。2015年3月市房管局以“临房告字【2015】6号”公告书公告田先生的***予以作废。张律师即刻对该公告行为提起行政***,在***中,民事土地***找谁解决,律师提出,公告书以田先生已经去世的母亲为相对人,行政行为明显***。除此之外,市房管局的引用城市房屋登记管理的规定,但田先生的房子确是宅基地上的房子,完全风马牛不相及,***适用严重错误。经过审理,采取了张律师的观点,***终撤销了房管局的公告。山西省案例办案第二辑:追根溯源,申请信息公开,怎知竟得“不予公开”“复函”!2014年9月2日,在张春涛律师的帮助下田先生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书面公开某市某区某村土地由集体征收为国有的批准文件及对应的勘测定界图。但没想到,2014年9月9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作出(晋国土资办函【2014】287号)《关于公开***有关信息的复函》,称根据国土资厅发【2013】3号“通知”规定,我厅负责省级***批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以不能提供建设用地的详细内容为由,无法提供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在张律师看来,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明显是在搪塞回避,于是在2014年10月2日,田先生提出《关于“复函”的异议》,并于2014年10月6月、11月13日经EMS特快专递寄送给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但国土资源厅竟称没有收到该“异议”。北京律师办案第三辑:提起***,请求依法撤销“复函”,怎知竟被驳回请求。此后,张律师指导田先生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院提起***,请求依法撤销“复函”,责令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限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虽然通过激烈的***论辩,与审查,但谁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作出(2015)并行初字第28号行政,集体土地补偿***,竟然驳回田某要求撤销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做出的(晋国土资办函【2014】287号)《关于公开***有关信息的复函》的***请求。办案第四辑:毅然上诉,一审、***“复函”被双双撤销!责令履职更是大快人心!在得到一审后,田先生一时间不知所措,但张春涛律师凭借其多年的办案经验始终相信***的***行为不可能得不到公正的裁判,于是指导田先生向山西省人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撤销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做出的(晋国土资办函【2014】287号)《关于公开***有关信息的复函》。山西律师在起诉中,田先生称《关于“复函”的异议》经EMS特快专递寄送给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特快专递回执上也显示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收到该材料,但是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辩称,田先生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用地报批基础资料,应当由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公开。针对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无理辩解,张春涛律师提出,根据《关于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第七条规定,田先生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为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批准文件及对应的勘测定界图,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负有对田先生的申请作出答复的职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以及《山西省***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七第(八)项的规定,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收到田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后,认为田先生申请的内容不详细,虽及时作出了答复,但并未一次性告知田先生进一步补充,违反上述规定,故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错误应予纠正。***终,二审采取了张春涛律师的意见,并取得了本次***的胜利,土地***律师团,为之后田先生的依***取得了更多的***依据,夯实了更多的***基础!北京***律师【结果】2015年11月17日山西省人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七十二条、八十九条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2015)晋行终字第194号行政书,:撤销山西省某市中级人院(2015)并行初字第28号行政;撤销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晋国土资办函【2014】287号)《关于公开***有关信息的复函》;责令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于15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北京土地征收律师附:山西省人院(2015)晋行终字第194号行政书土地土地【案件前言】集体土地的征收与村民的安置补偿是这个时代社会矛盾的焦点所在,从宏观层面来看,农民失去土地,失去家园,而不得不用一笔补偿金来适应一个都市化的环境。在社会现实中,有很多农民的房产确实就是手续不全的,这是一个历史性的产物,是一个无法回避实际问题,一味的予以否认和强拆必然是不合理的。更偏离公正的是面对建筑,有些征收主体似乎觉得可以肆意妄为,连公文都无需出示就雇一批人野蛮强拆。这不仅不尊重社会事实,也是不尊重***的表现。北京***律师?【案件背景】卜女士是沈阳市某区某镇某村的一名村民。2011年4月9日,她与姜先生签订《土地转租协议书》,约定由其租赁和经营原先由姜先生承租的某村3.6亩的耕地,后卜女士在该土地上建造了三座大棚。2012年5月22日,大批不明身份的人员未出示任何手续便将卜女士建于2011年4月的三座大棚强行拆除。北京***律师办案录【办案过程】办案辑:请求出动,追究***行为。卜女士及时委托了北京***律师团队---北京京坤律所的李吏民律师,李吏民律师一直专注于房地产法、土地法、******的研究,***代理土地征收、房屋***案件,李律师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办理***案件中得到了充分发挥。在详细了解案情后,李吏民律师决定先依法请求沈阳市某分局对***行为进行查处,但某区分局并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于2013年1月2日作出了《不予通知书》。北京***律师经典案例办案第二辑:申请行政复议,得知“强拆”主体!随后,李吏民律师代卜女士依法向沈阳市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期间,全局分局迫于压力,终于告知了卜女士,拆除其大棚的行为是沈阳市某区***实施的,是***行为。北京***律师办案第三辑:提起行政***,得以管辖!2013年3月25日,李吏民律师代卜女士向沈阳市中级提起了行政***,指出某区***强拆行为没有履行法定程序,2013年4月16日,沈阳市中级以[2013]沈中行初字第30号行政裁定由沈阳市和平区管辖。办案第四辑:京坤据理力争,“强拆”确认***!2013年5月23日,和平区依法受理。庭审中,某区***辩称,卜女士在承包地上兴建房屋等设施系抢建、违建行为。但是究竟卜女士是不是抢建大棚的,法庭认为并没有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和平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一个完整的强拆流程应当是决定、公告限期拆除、催告自行拆除、强拆。然而本案中,某区在对卜女士所有的大棚实施拆除时,并未按照上诉规定履行相关的强制执行程序。因此,2014年2月11日,和平区作出【2013】沈和行初字第38号行政,确认某区***于2012年5月拆除卜女士位于沈阳市某区某村大棚的强制拆除行为***。北京***律师办案录办案第五辑:区***上诉如水火之势,京坤不惧,将挡土掩!在得到和平区作出【2013】沈和行初字第38号行政确认***后,某区***不但没有深刻反省,而且变本加厉,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提起上诉。某区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卜女士的大棚是建筑,理应予以拆除,区***依法进行拆除符合***规定,程序也符合***规定,故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审,驳回卜女士的***请求。在审判中,土地,李吏民律师指导卜女士称,她的的大棚没有证据证明亦没有经过法定部门认定是建筑,区***没有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拆除,属于程序***。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注律正确,请求辽宁省沈阳市中级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律师经典案例经查,区***向原审提供了《关于东陵区规范农业项目开发用地审批的实施意见》、《关于某新城规划的会议纪要》、《情况说明》、《某新区拆除建筑和清理***占地专项工作方案》、照片、《关于加强某区地区土地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告》、《限期拆除公示》和《公示》等证据。卜女士向原审提供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转租协议书》、《不予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和照片等证据,上述均已随案移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在审判中,李吏民律师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某区虽然具有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的职权,但在某区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某区并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符合上述规定,故原审认定上诉人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正确,应予维持。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审查认定,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正确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至此,本案取得了***终的胜利!【结果】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沈中行终字第209号行政书,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律师【律师说法】本案中,卜女士经过复议、起诉、上诉等艰难过程,***终取得了胜利,大快人心!在一个的人都必须经过审判予以处罚的文明国度,建筑的强制拆除也必须通过公正的程序,这才是法治。某区***的作为看似正义感十足,但在在***律师的眼里,其实质仍旧是不顾程序正义的***行为,值得批判和反思。北京***律师附: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行政书【案情简介】开封市为了新区建设,在开封新区范围实施迁村并居工程项目,孙某等四十余户村民承包的土地和宅基地在征收范围之内,但征收补偿安置没有达成协议,孙某等人依法聘请******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李吏民律师代理***。***律师李吏民律师接受委托后带领团队展开了一系列的***程序。为了了解迁村并居项目款项拨付使用情况,李律师指导委托人向开封新区管委会申请公开(为迁村并居项目建设其村成立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拨付资金情况及拨付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办案过程】一、开封新区管委会以涉及商密为由未公开相关信息。开封新区管委会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称不适宜邮寄,要求要求村民去涉案公司内部自行查询,实质上是不予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二、及时***,信息公开答复被撤销。针对开封新区管委会不予公开***信息的答复,律师李吏民指导委托人及时向开封中院提起***。庭审中,李律师指出其信息公开答复没有事实根据和***依据,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开封中院遂作出撤销了该***信息公开答复,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见本网2015年6月15日报道)链接:河南经典案例:***不予公开花样多,律师善用法条使撤销三、任性***再次以涉商密为由不予公开信息。2015年8月5日,开封新区管委会再次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称,其征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意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到其商业秘密不适宜公开,但村民可以到其公司查看但不得拍照,仍未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四、再次***,信息公开答复再次被撤销开封新区管委会仍以涉商密为由不予公开***信息,广大的村民不可容忍。在***律师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再次向开封中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李律师指出,原告申请的***信息属于财政拨款情况和使用情况,是被告所知晓和掌握的***信息,也是其应当进行公开的信息。而且,原告作为迁村并居项目的利害关系人,对其资金拨付情况和使用情况有知情权;原告所申请的***信息不涉及到商业秘密。财政拨款情况及财政拨款使用情况是公开透明的,并不涉及到具体的经营情况,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情况是不同的概念。不涉及到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范围有严格的界定,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不是由第三人某公司自己认定的,第三人只是对涉及的商业秘密是同意公开作出表态;该信息答复仅仅对孙某一人,而对其他申请人并未进行答复;本案中原告申请的***信息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涉及到第三人的商业秘密;被告在生效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的情况下,又一同样事实和理由作出同样答复,违反了《人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54条之规定。采纳了律师观点,再次撤销了***信息公开答复。北京***律师【裁判结果】本案是被告履行生效重新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被告虽然提交了其行政程序中第三人某公司出具的书面意见,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申请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在行政程序中被告也未提供所涉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和依据。遂作出:一、撤销被告2015年8月5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二、被告在30日日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律师说法】在申请***信息过程中,行政***往往以《***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的规定认为涉及到第三人的商业秘密为由而不予公开。那么何谓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其中,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可见,商业秘密是特定的,而不是行政***自由裁量的,也不是企业自己认为的。那么,所申请的***信息是否涉及到商业秘密是谁说了算?是如何认定的?显然,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是否涉及到商业秘密是客观的,而不是某个部门和企业主观臆断的。是应当由行政***根据相关材料和客观标准进行认定,而无需征求企业的意见。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之规定,当所申请的***信息涉及到商业秘密的仅仅是征求企业的意见是否同意公开,而不是由其来认定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否涉及到商业秘密。北京******律师附: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院行政书土地-土地***官司-集体土地补偿***由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坚持“以人为本”的企业理念,拥有一支敬业的员工***,力求提供好的产品和服务回馈社会,并欢迎广大新老客户光临惠顾,真诚合作、共创美好未来。北京京坤——您可信赖的朋友,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西区18号楼2502,联系人:李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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