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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商标审查和商标审理工作,根据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及2002年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1994年制定的《商标审查准则》和商标评审***会2001年制定的《商标评审基准(试行)》的基础上,结合多年的商标审查和审理实践,借鉴国外的商标审查标准,商标局和商标评审***会制定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总机】胡女士;【手机】15306593644;【座机】0571-85968650;【QQ】1458361360【售前***】郭女士;【座机】0571-28865521;【QQ】2652714933【******】谢先生;【座机】0571-28863659;【QQ】2944074291======================================================================8月14日北京知识产权***审判二庭调研组来商标局和商评委调研并举行座谈会,研讨商标申请量对***案件的影响等相关问题。8月18日商标局副巡视员吴群会见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副会长马浩一行。双方就AIPPI中国分会换届事宜交流了信息。就本案“21金维他”商标***与以上两个国外的案例对比发现,***个案例《商标法》***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定本法。办理商标申请的途径介绍:国内的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两种途径:一是自行办理;二是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自行办理的,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除外。香港、***和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参照涉外申请人办理。《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是否为利害关系人应当以提出评审申请时为准。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商标审查和商标审理工作,根据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及2002年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1994年制定的《商标审查准则》和商标评审***会2001年制定的《商标评审基准(试行)》的基础上,结合多年的商标审查和审理实践,借鉴国外的商标审查标准,商标局和商标评审***会制定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过ft丨,滞要断对利产业化机制进行动态调粮。报丨内外政抬、经济、社商标注册初审:时限:9个月法条:第二十八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商标审查和商标审理工作,根据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及2002年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1994年制定的《商标审查准则》和商标评审***会2001年制定的《商标评审基准(试行)》的基础上,结合多年的商标审查和审理实践,借鉴国外的商标审查标准,商标局和商标评审***会制定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8月14日北京知识产权***审判二庭调研组来商标局和商评委调研并举行座谈会,研讨商标申请量对***案件的影响等相关问题。8月18日商标局副巡视员吴群会见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副会长马浩一行。双方就AIPPI中国分会换届事宜交流了信息。办理商标申请的途径介绍:国内的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两种途径:一是自行办理;二是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自行办理的,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除外。香港、***和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参照涉外申请人办理。《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法》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外观专利申请图片或者照片的明显实质性缺陷---http:///ml【公司总机】胡女士;【手机】15306593644;【座机】0571-85968650;【QQ】1458361360【条码登记】郭女士;【座机】0571-28865521;【QQ】2652714933【商标申请】谢先生;【座机】0571-28863659;【QQ】2944074291【商标注册】梅经理;【座机】0571-89038609;【QQ】61952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