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武夷山土地***-土地***律师电话(查看)
土地***土地***【案件前言】行政复议在整个行政案件中就是起着一个解决行政争议作用。行政复议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救济方法,既能够为广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免受不法行政行为的侵害,同时又能够维护行政活动的严肃性和性。由此可见行政复议程序在整个行政***中的重要性,所以行政***更要把握好每一个环节,促使***尽快解决!【案件背景】“晓登泰山道,行行入烟霏”,一直生活在山东省某县某村的李先生是该村的村民,拥有着合法的用地,一直以来,勤勤恳恳的李先生一家靠着血汗钱维系着基本生活,但是一个的消息打破了李先生的安宁,于是,李先生的土地就这样被征收了!北京***律师【京坤支招】经过了漫长的和艰难的***后,毫无进展的李先生决定上京,聘请******律师,用***的手段保障合法权益。于是乎,李先生找到了***领域的***团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接待李先生的臧云律师先后代理了大量的行政***案件和******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从事***职业十余载,长期专注于***和行政***案件,擅长通过信息公开、行政***、协商谈判等多种综合***措施维护被***人的合法权益,为被***人争取利益化。臧云律师在认真分析相关材料后,决定接受李先生的委托,帮其讨回应有的合法利益!行政复议***律师?【办案过程】办案辑:不服***信息公开答复,提起复议竟被搁置!在臧云律师的指导下,李先生先向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但是得到的结果却不尽人意,所以接下来2015年5月,李先生因不服某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通过邮寄方式向某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某县于6月8日作出受理决定.但至起诉已两月有余,某县既未作出复议决定,也未通知李先生是否延期,且作出受理决定的时间超过法定的5日期限。办案第二辑:提起***,原是复议决定未送达!李先生因认为某县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于2015年8月21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提起行政***,经释明、原告补正相关内容后,于2015年9月6日,并于2015年9月9日向某县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北京行政复议律师李先生认为,某县未依法及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为,属于不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李先生提供了以下2份证据:1、平政复办受字【2015】19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1份,用于证明原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事实;2、国内快递邮单及相应邮件查询单1份,用于证明被告作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的时间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的5日期限,除邮件查询单为打印件外,其他证据均提交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在***中,普兰店土地***,某县答辩称其已履行法定职责,并于2015年6月8日对李先生的申请进行了审查并予以,经审理,于2015年8月4日作出了平政复决字(2015)第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8月5日根据李先生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供的邮寄地址,以信的形式(信编号为XA33314234037)将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给了李先生。某县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1、平政复决字(2015)第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1份,用于证明己方已经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2、对内邮件全程跟踪查询单(XA33314234037),用于证明己方向原告实施了邮寄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为。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根据《人民关于行政***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某县提交的证据1、证据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但不能证明其向李先生邮寄了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6日,李先生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某县提出对某县国土资源局超期未公开的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申请,某县行政复议办公室于2015年6月8日作出平政复办受字【2015】19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2015年8月4日,某县作出平政发决字(2015)第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行政复议***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经送达后发生***效力,本案中,某县在接到原告李敬学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但其提供的对内邮件全程跟踪查询单(XA33314234037)仅记载了邮件处理过程,并未记载邮件内容、收件人及签收人等详细信息,且李先生否认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在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前提下,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某县已经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向原告进行送达的事实,也即不能证明某县完全履行了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因此,对李先生要求判令某县对李先生与某县国土资源局之间的***信息公开一案作出复议决定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北京***律师综上,山东省德州市中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令某县在本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先生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结果】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德中行初字第53号行政书,判令某县【律师说法】本案中,某县辩称已经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但***终并没有送达到当事人的手中,所以到头来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行政复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可见,只有送达后才会发生相应的***效力!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行政书土地***土地***【案情简介】占士(化名)是辽宁省某市某区某镇某村村民,为发展现代农业、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农业生产效益,近年来陆续通过转租形式承包经营土地共约50亩,申请人在部分承包地上建起大棚用以种植果树、绿化权、***和葡萄等。因某大高铁建设需要征用占士的承包地,有关***部门便与占士商谈补偿事宜,但是***方给出的补偿标准太低,根本就难以弥补占士因***而受到的损失,因此占士拒绝签订***协议。但是为达到从快拆除大棚等设施的目的,当地***以4月20日发布的一个高铁停车场项目的通告要求通告发布后修建的大棚一律无条件拆除,并于5月23日***百十人强行拆除了占士的部分大棚,而占士至今都未拿到一分补偿。难以接受这样结果的占士立即找到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的李吏民律师,委托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李吏民律师为其争取到公平的***补偿款。难以***内心愤懑的占士在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见到李吏民律师之后一口气说出了自己的不公平遭遇,并提出了自己的疑惑,李吏民律师一一耐心解答,经过长达几个小时的深入交流,占士信心满满地将案件交托给了李吏民律师,李吏民律师也在谈论之中制定了案件的办案方略。【办案掠影】办案辑:律师函阻止强拆扩大化,***信息公开申请却石沉大海考虑到占士经营的农业大棚这一具体的情况,李吏民律师立即向某区区***和管委会发出了律师函,表明了委托人***的立场,同时阐明案件中存在的利害关系,提出和谐解决双方***的建议,及时阻止了委托人剩余大棚遭遇被强拆的厄运。同时,因为占士这一案件纷繁复杂,***方在强拆大棚过程中也没有出示相关手续,李吏民律师为了进一步弄清楚案件的细枝末节,于是就启动了***信息公开程序。北京***律师李吏民律师连夜起草相关文件,分别向立项、规划以及有关部门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请求有关部门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然而,***规定的15日期限已经过去了,有关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书后至今都未作出任何回复。这样的不予回复行为可以说明什么?李吏民律师心知肚明。办案第二辑:市***确认区***不按期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石沉大海,李吏民律师早已预料到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形,怎么处理土地***,对于有关部门不履行公开***信息的法定职责,李吏民律师立即于7月24日以某市某区为被申请人向辽宁省某市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予答复的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公开相关***信息。在李吏民律师的步步紧逼之下,8月22日,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被申请人某市某区***对委托人的申请作出了答复。2012年10月29日,辽宁省某市作出某政复字【2012】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不按期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件进行到此,取得了小小的胜利,但是就是李吏民律师走出的这小小的一步却是推动***取得成功的一大步。【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行政***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土地***律师收费,应到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的名称、联系方式……”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某市某区6月12日收到了委托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但是却是在8月22日委托人及其律师提起行政复议之后作出了回复,明显超过***规定的期限。辽宁省某市作出确认其不按期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复议决定合法合理。在******律师为被***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赢得***终的胜利并不是***的目的,真正的***是通过***律师一步一步的努力来推动强势的***方态度平缓下来,以公平的标准给予被***方合理的补偿,双方达成一致,化解彼此矛盾,避免社会冲突,这才是******律师所希望看到的******终结果。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附: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概要】吴先生(化名)在浙江省绍兴市某区某镇某村有承租及自建厂房,承租及自建厂房用地经过绍兴市某区审批,原为旧村改造住宅公寓及公共用地,面积共0.5公项,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建设规划要求。因31省道工程建设该片区房屋涉及征收。因补偿安置标准不合理,吴先生与征收方未就房屋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吴先生慕名找到北京***律师李吏民律师代理其***。【办案过程】李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制定了详细的***方案有条不紊地展开***程序。通过***信息公开申请,了解到绍兴市规划局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了33060220110001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绍兴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在涉案地块上进行建设。李律师指导当事人及时向越城区起诉,请求撤销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回合,李律师按时参加庭审,在庭审中,明确指出被告绍兴市规划局在作出规划许可的过程中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没有提交交通专项规划的相关证据材料,事实不清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但一审仅仅认为是程序瑕疵,驳回了原告的***请求。第二回合,针对一审错误,李律师团队及时起草上诉状指导当事人向绍兴中院上诉,明确指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没有提交交通专项规划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二审采纳律师观点,撤销一审,发回重审。第三回合,该案发回重审后,被告绍兴市规划局补充提交浙江省公路水路交通建设规划纲要(2003—2010)等证据材料,越城区仍认为规划未公示属于程序瑕疵,再次作出错误,驳回原告了***请求。第四回合,针对重审,李吏民律师召集团队律师分析案情,再次有针对性地有理有据地起草了上诉状,依法向绍兴中院上诉。在二审庭审中,对原告主体是否适格,被诉规划许可是否有事实根据,在作出规划许可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代理律师明确指出未进行规划公示是严重程序***,而非是程序瑕疵。二审采纳上诉人代理律师观点,撤销一审,确认涉诉规划许可***。至此,本案经过四个回合,***终确认绍兴市规划局作出的规划许可***,土地权***,为吴先生获得公平合理补偿奠定了基础。文/李吏民律师附:一审越城区,驳回了原告的***请求的书。附:二审绍兴市中院采纳律师观点,撤销一审,发回重审的书。附:绍兴市中院二审终审,撤销一审,确认涉诉规划许可***的书。土地权***-武夷山土地***-土地***律师电话(查看)由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坚持“以人为本”的企业理念,拥有一支敬业的员工***,力求提供好的产品和服务回馈社会,并欢迎广大新老客户光临惠顾,真诚合作、共创美好未来。北京京坤——您可信赖的朋友,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西区18号楼2502,联系人:李吏民。)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姓名: 李吏民 先生
手机: 17778124896
业务 QQ: 12456347
公司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电话: 010-53382208
传真: 010-67802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