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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10.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商标审查和商标审理工作,根据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及2002年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1994年制定的《商标审查准则》和商标评审委员会2001年制定的《商标评审基准(试行)》的基础上,结合多年的商标审查和审理实践,借鉴国外的商标审查标准,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联系人】彭经理【手机】15306593644【电话】0571-85968650【QQ】2652714933【地址】浙江省内宜家时代大厦1号楼1201-1210室浙江省内资政知识产权(www.zi-)是经过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备案的大型正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是中华著作权协会会员,是浙江省大型、综合性的正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专业代理著作权咨询服务。======================================================================2015年,商标局共审查商标注册申请2338966件,商标注册申请平均审查周期维持在9个月以内;核准注册商标2226441件,同比增长61.91%;初步审定商标1455316件,同比减少5.92%;驳回及部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883650件,与去年基本持平。[4]最高人Lvi法院(2003)《商标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办理商标申请的途径介绍:国内的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两种途径:一是自行办理;二是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自行办理的,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除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参照涉外申请人办理。《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商标法》第三十八条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前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商标审查和商标审理工作,根据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及2002年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1994年制定的《商标审查准则》和商标评审委员会2001年制定的《商标评审基准(试行)》的基础上,结合多年的商标审查和审理实践,借鉴国外的商标审查标准,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专利申请量的比率近似表示。2011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突破50万件,发我们是一家公司在北京的代表处,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吗?代表处、办事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例如:指定使用商品:铁锤(中国和泰国的中文简称的组合)指定使用商品:照明器(中国和法国的中文简称的组合)但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2015年,商标局共审查商标注册申请2338966件,商标注册申请平均审查周期维持在9个月以内;核准注册商标2226441件,同比增长61.91%;初步审定商标1455316件,同比减少5.92%;驳回及部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883650件,与去年基本持平。办理商标申请的途径介绍:国内的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两种途径:一是自行办理;二是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自行办理的,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除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参照涉外申请人办理。《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例如:10.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未注册商标与后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http:///ml联系人:谢经理;手机:15306593644;QQ2944074291联系人:彭经理;手机:15306593644;QQ:2652714933“关注品牌,关注权益,给客户无微不致的品牌关怀!”是我们对每位客户的庄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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