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大学刑事律师-延安刑事律师-尊知律师事务所
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或者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以后,人民检C院仍应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如果发现公an机关、人民检C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有权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即申请将ju留、逮捕变更为取保hou审、监视ju住,或者申请将指ding居所监视ju住变更为取保hou审;发现公an机关、人民检C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础、最核心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一般包含:(1)陈述权。当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给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机会。(2)诘问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3)调查证据申请权。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申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还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对质。(4)辩论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就证据的证明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5)选任辩护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任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6)救济权。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权获得救济。(7)回避申请权。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员不回避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赋予被告人回避申请权,以资补救。在法院审判xing事诉讼法案件的时候,不仅要在庭审现场进行紧张的审判,在审判之前的侦cha阶段,也有很多程序要走。就比如说现场指认程序,这是为了让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正确指认自己犯罪现场,才能定罪。那么,我国刑事诉讼法指认现场存在什么问题呢?“指认”尤其是“犯罪现场指认”在侦cha实践中的广泛使用,使得很多人习以为常,这种有图(指认照片)有真相(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供述)的做法似乎很有说服力。因此,侦cha实践中“指认”的运用越来越普遍。但深入考察不难发现,侦cha实践中的这种“指认”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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