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案件辩护律师-复核案件辩护-尊知复核案件辩护
对何谓死刑复核程序学理界多有论述,但大多是从与一,二审的比较中说明它的特殊性,并未回答它的实质所在。笔者认为,它与一,二审在适用对象,启动方式等方面的不同,仅仅表现了程序运作上的具体特点,并非其实质的体现。从79年和96年两部******法来看,中级人民***判出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由高院复核后,报请高院核准。高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不抗诉的,以及由其二审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应报请高院核准。从中我们看到上,下级***监督与被监督的层际关系,这种层际关系排除了同级***适用该程序的可能性。保证了死刑案件的质量。所以,死刑复核程序的实质就在于它是一种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的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保证死刑适用的正确性。人的认识有一个循环往复,螺旋上升的过程,只有经过多次不断的检验,才能使认识逐渐接近客观实际。***认识也是如此,只有经过从侦cha到起诉、审判,从一审到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等多次反复,才能使***人员的认识逐渐接近案件的客观事实,才能大限度地减少冤假***。死刑案件通常更加复杂,往往更需要经过多次检验。不仅如此,人死不可复生,死刑一旦被执行就无法补救,因而更必须保证死刑***的正确无误。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置使死刑案件在一审和二审程序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道检验和保障机制,这对于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死刑***生效后并不立即进入执行程序,而是实行死刑缓期制度;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取消。所谓死刑缓期制度,就是在死刑***生效后并不立即或在短时间内执行***,而是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后再进入执行阶段,在此期间允许被告人通过法定渠道进行自我救济或者由有关******履行审判监督职能。根据死刑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死刑缓期可规定不同的期限,但要有一个***短期限,也要有一个***长期限。笔者以为在半年至两年之间为宜,时间太短不足以审判监督程序发挥作用,时间太长则难以体现死刑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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