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本文转自北京中磊盛鑫税务师事务所网站,原名税务师事务所北京***业务范围,网址为:http:///2018/0321/ml2017年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的汇算清缴期进行。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新《企业所得税法》文件明确作出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新公告明确提出几点要求:1.建立研发支出辅助账2.明确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申报及备案管理3.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关于申报及备案管理1.年度***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3.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向税务***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资料留存备查。留存备查资料如下: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6.“研发支出”辅助账。7.企业如果己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8.省税务***规定的其他资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代理机构咨询电话:010-52262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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