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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养【案件背景】朱先生家住浙江省某市某区某镇某村42号。2015年6月9日,朱先生所在的某市国土资源局做出了《某市国土资源局限期拆除告知书》。该《告知书》称:“朱先生未经批准擅自在某区某镇某村***占地1000平米建筑物,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构成占用土地的事实。责令朱先生于6月15日前自行拆除,否则某市国土资源局将***拆除,同时查封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和建筑材料等。”收到这个《告知书》后朱先生寝食难安,难道自己辛苦了大半生的家业就此就要化为乌有?但朱先生并没有***占用土地,所以并没有实施拆除行为。北京行政***律师事务所【京坤***】经过了漫长的和艰难的***后,毫无进展的朱先生决定上京聘请******律师,用***的手段保障合法权益。于是乎,朱先生找到了***领域的***团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接待朱先生的是***过硬、业务极其熟练的臧云律师,臧云律师从事***职业十余载,黔东南养,长期专注于***和行政***案件,擅长通过信息公开、行政***、协商谈判等多种综合***措施维护被***人的合法权益,为被***人争取利益化。先后代理了大量的行政***案件和******案件,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臧云律师在认真分析相关材料后,决定接受朱先生的委托,并作为特别***人帮其讨回应有的合法利益,并为此制定了一系列的***方案!北京行政***律师【办案过程】三官四败诉之一:发函、起诉、申请停止执行,***《告知书》终被判依法撤销!在臧云律师的指导下,朱先生向某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律师函,告知其没有直接***实施拆除的。“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臧云律师认为,某市国土资源局的《告知书》,没有事实和***依据、程序***、滥用职权,故指导朱先生于2015年7月30日依法起诉至某市某区人院,请求撤销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某市国土资源局限期拆除告知书》并同时申请裁定停止该《告知书》的执行。经调查,2015年6月1日,某市国土资源局以占用土地唯有,调查朱先生在某区某镇某村占用土地搭建建筑物作养殖场使用一案。2015年6月5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只做了现场勘测笔录,载明“建筑占用土地面积为896.2平方米”。北京行政***律师事务所在审判中,臧云律师提出,某市国土资源局在《限期拆除告知书》中认定朱先生***占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但勘测笔录中却载明涉案建筑的占地面积为896.2平方米,明显相矛盾。且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告知书》未引用具体***条款用以告知朱先生违反土地管理的具体内容和其将实施拆除行为的执行依据,亦未按照***规定给予朱先生陈述和申辩等权利。故该《限期拆除告知书》适用***错误,程序***。此外,某市国土资源局在***程序中逾期提交证据,且未提供正当的逾期理由及未申请逾期举证,某市国土资源局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终某区人院采取了臧云律师的意见,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行初字第75号行政书,撤销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告知书》,这也就此展开了一场精彩的***!北京行政***律师三官四败诉之二:被告***将错就错,不抵***公正,***《告知书》被再次依法撤销!在***过程中,也就是2015年8月17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将错就错再次做出了《某市国土资源局限期拆除告知书》。该《告知书》不再提及养殖大棚,而是称朱先生未经批准擅自在某村***占地120平米建筑物,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构成占用土地的事实。责令朱先生于8月24日前自行拆除,否则将***拆除。同样的,某市国土资源局的这一份《告知书》,也是没有事实和***依据、程序***、滥用职权,故在臧云律师的帮助下朱先生再次依法起诉至某市某区人院,请求撤销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某市国土资源局限期拆除告知书》。某市某区人院经过合法审理,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行初字第102号行政书,养牛场***律师,撤销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17号作出的《限期拆除告知书》。至此,本案在京坤律师的协助下打响***炮!三官四败诉之三:强制拆除养殖棚,京坤维辩三被告,养殖场***补偿不合理,拆除行为被判***!得到后,朱先生心中总算是得到一丝安慰,但是令朱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在2015年9月21日,某市国土资源局等***依旧罔顾***,竟然在未履行任何***程序的情况下真的将朱先生养殖棚部分强制拆除。祸不单行,执行强拆的行政***的***强拆行为,致使朱先生的妻子万念俱灰,并当场服下,后经及时抢救才得以保住。铁肩担道义,普坤。得此消息的臧云律师意识到行政***的***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公民的人生和财产安全,故在2015年11月16日,臧云律师指导朱先生以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市某区某镇、某市城市管理某区分局、某市某分局为被告依法起诉至某市某区人院,臧云律师认为,被告的强拆行为,滥用职权,违反程序,严重***,故请求确认被告于2015年9月21日将朱先生位于某区某镇某村的养殖场拆除的行为***。在***中,被告某区某镇辩称其从未参与***实施强制拆除朱先生位于某镇某村的***建筑。但臧云律师提出,其主张和其作为辖区***的职责以及各被告的陈述事实相矛盾,且朱先生提供的拆违现场照片也能证实被告某区某镇实施了拆违行为。同时,被告某市城市***(城市管理行政分局)某区分局辩称其对朱先生位于某镇某村的***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是以某市某区国土资源监察二大队的名义实施,但其职能范围包含中心城区和开发区以外的国土资源监察工作,且二者与某市某区城市管理二大队是三块牌子一套人马。并且,在本案中被告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市某区某镇***、某市城市***(城市管理行政局)某区分局对朱先生的建筑实施拆除的依据是《限期拆除告知书》,但该告知书已被生效的(2015)**行初字第75号行政书撤销,故三被告对诉争养殖场部分实施拆除的行为主要证据不足、没有***依据。同时,被告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市某区某镇***、某市城市***(城市管理行政局)某区分局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未履行公告、催告,给予当事人合理的申辩、陈述权利等法定程序,程序***。北京行政***律师事务所另外被告某市局某区分局辩称,其赶到强拆现场时,某镇***工作人员正对一处建筑进行拆除。拆除过程中,被告听到强拆工作人员称朱先生妻子已经喝了,被告立即赶到朱先生房子处维持秩序,现场指挥交通让救护车。故其既未作出拆除决定,又未参与拆除行为,仅在现场维持秩序。***终某区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5)**行初字第113号行政书,确认被告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市某区某镇***、某市城市***(城市管理行政局)某区分局于2015年9月21日将朱先生位于某区某镇某村的养殖场拆除的行为***。三官四败诉之四:一日拆两物,三官四败诉,***终得四役全胜之势!由于四被告是在同一日将朱先生的养殖场和房屋一并拆除,所以在上述***提起后,朱先生又于2015年11月18日以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市莲湖区碧湖镇、某市城市***、某市局某区分局为被告,向某区人院起诉,请求确认被告于2015年9月21日将朱先生位于莲都区碧湖镇蒲塘村郎碧公路边上的建筑物拆除的行为***。同样的,经过臧云律师上述论辩的缜密分析和强力***,***终,某区人院同样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5)**行初字第118号行政书,确认被告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市某区某镇***、某市城市***(城市管理行政局)某区分局于2015年9月21日将朱先生位于某区某镇某村公路边上建筑物拆除的行为***。至此,朱先生通过臧云律师的正义***,这一场***终得四役全胜之势!也相信在京坤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下,朱先生一定会得到公正的对待和合理的补偿!北京行政***律师附:某区人院(2015)**行初字第75号行政书某区人院(2015)**行初字第118号行政书养养【案件背景】按理说,通常因为公共利益而产生的行为,应该是有益于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质量提高的,本是喜闻乐见的事情。但家住吉林省某市某区的孙大姐,自从遇上某市的征收政策便麻烦不断。为加快城区建设的某市某区***的似乎是不那么合乎礼法的,不仅是家庭的变故让孙大姐心力交瘁,部门的***更是让她诉苦无门,在她快要失去希望的时候她遇到了京坤律师。孙大姐了解到京坤团队是专注于***领域的***团队,在与律师见面详谈后,她果断决定委托***李吏民律师和史西宁律师为她发声***。北京***律师【办案过程】两位律师在与团队研讨了孙大姐的情况后,针对孙大姐现阶段的***荆棘作出了详细的分析并有针对性的制定了***方案。北京***律师辑:申请***信息公开得知关键性文件为了解此次原委亦为证明行为的合法性,两位律师首先启动了***信息公开程序。随后得知原来为进一步改造城区环境某区***将某区某路南地块列入了2013年土地收储计划,并在2013年11月11日作出了《关于某路南地块的征收补偿方案》,而更大的收获应该是另一项文件的公开,即某区于11月13日作出的[2013]X号《关于某路南地块改造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孙大姐的房屋正好坐落在该征收地块范围内。可是这么久的决定,为什么孙大姐相隔两年才知道呢。如果不是此次的***信息公开,孙大姐的家不知道何时就要无缘无故的随便被扣个帽子。两位律师意识到了此份决定没有公告的程序漏洞,而细观该征收决定***之处不胜枚举。北京***律师案例第二辑:行政复议潦草对待,果断走上***路随即两位律师便协助孙大姐向某市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但是复议***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了孙大姐的申请。针对刚刚得知的***信息提起复议怎么会超期限呢,两位律师决定向某市中级人院提起***,并提交了由信息公开得知的该份决定的证据。两位律师认为某区于2013年11月20日在《某某日报》上刊登的《关于某路南地块的征收补偿方案》不是区***对《关于某路南地块改造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公告,属程序***。且孙大姐的行政复议申请于得知***信息的一个月后进行,没有超过***规定的申请期限。***终市中院撤销了某市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要求继续复议并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北京知名***律师第三辑:重走复议路,华丽翻身仗辗转来回,又回到了复议的路上,两位律师也是进行了更为充分的准备。复议过程中,京坤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列》的相关规定可知:此次的项目不仅不为公共利益,还没有立项文件;上述的决定不仅没有进行公告,养殖场***补偿*,还了孙大姐的补偿安置选择权。而这其中的每一项都足以认定为严重***。某市在复议过程中亦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列》第十三条:“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权利等事项。”的规定,某区提供的在《某某日报》上刊登的信息并不是征收决定的公告。其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列》第二条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本案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涉案地块的改造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再者该行为立项审批手续不全,有关事实认定不清。北京律师【胜诉】***终,某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作出如下决定:撤销某区作出的某某府发[2013]X号《关于某路南地块改造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征收决定的直接撤销,对孙大姐来说无疑是振奋人心的胜利。有了京坤律师的帮助,孙大姐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的保护,也正是因为京坤律师的强硬态度,涉案项目并没有持续开展和进行。附:某市行政复议决定书【案情摘要】陈女士等6人是浙江省平阳县某镇某村村民,在本村有依法承包集体土地。1998年陈女士等人所承包的土地被占用用于建设高速公路,但未给予陈女士等人公平合理的补偿。经过多年未果,陈女士经人介绍委托北京***律师李吏民律师依***。【办案过程】一、申请信息公开,了解情况李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分析案情,认为本案由于时间较长,在征占土地的过程中,村民没有见过批文及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整个的情况不了解。为了了解的相关情况,李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向国土部门申请公开关***信息,以便有针对性地启动相应的***程序。二、针对补偿标准向平阳县***申请协调通过向国土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委托人获得了补偿的相关证据,李律师带领的律师团队,为当事人制作了相应的***文书,并指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就涉案土地补偿标准向平阳县***申请协调。平阳县***认为:《浙江省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对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提出协调、裁决申请,陈女士等6人提出的土地补偿标准协调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人资格,决定不予受理。三、针对平阳县***的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针对县***的不予受理行为,李律师为陈女士等人制作了起诉状,指导陈女士等针对县***的不予受理协调申请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向温州市中级人院起诉,并作为陈女士等6人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通过当庭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李律师精准指出了县***提供的证据中存在的问题,有力地反驳了县***的辩解。温州市中级人院对县***作出的陈女士等人不符合申请协调主体资格、涉案土地征收时不存在青苗等辩解未采信,确认平阳县***对陈女士等人的协调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责令平阳县在生效后30日内对陈女士等人提出的协调申请作出处理。【律师说法】在过程中,被人对土地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申请协调,针对***不依法受理协调申请的行为可以向行政***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提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裁决。”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陈女士等人递交的协调申请书明确对征用土地协议约定的涉案补偿标准申请协调,该协议载明“土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其中水田为每公顷27万元”,可以认定,陈女士等人申请协调的事项应当包括涉案被征收的土地的青苗补偿费,陈女士等6人作为该土地的原承包权人,系该地上青苗的所有权人,对该补偿标准有争议的,有权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平阳县***协调。平阳县***以陈女士等仅对土地补偿费申请协调而不符合申请人资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并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县***主张涉案土地征收时地上不存在青苗,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且与涉案征用土地协议中土地补偿标准包括青苗补偿费的内容相矛盾,因此,对其辩解未予支持。附:浙江省中级人院关于本案行政书昭通养-养殖场***补偿*-养殖场***律师(优质商家)由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是从事“房屋***,土地征收,行政***”的企业,公司秉承“诚信经营,用心服务”的理念,为您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欢迎来电咨询!联系人:李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