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地税合并之后,各地返税式招商遭遇***大变局!
公诉***江苏省灌云县人民***。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本科文化,中***员,灌云县国税局第三分局股长。被告人徐某某因***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灌云县***局***。灌云县人民***以灌检诉刑诉[2017]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灌云县人民***检察员马承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顾壹心、王浏到庭参加***。本案经合议庭评议,院审判***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灌云县人民***指控2012年3月21日,吴某在灌云县工商局注册成立灌云润和纺织有限公司。2012年3月26日该公司持包含有***的房屋租赁协议及土地证明等申报资料向灌云县国税局申请***一般***人资格认定。同年3月28日,时任灌云县国税局第五分局南岗片负责人的被告人徐某某,按照工作流程对润和公司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时,在没有认真核实的情况下,就在实地查验报告表上签署”情况属实,同意认定”的意见,使润和公司取得一般***人资格。同年4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办理润和公司***高***限额许可时,同样在没有对润和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认真进行实地查验的情况下,出具调查报告同意润和公司领购十万元限额***专用***。2012年至2013年间,吴某利用润和公司主要从事虚开***专用*********活动,2014年4月17日,吴某虚开***专用***案案发,2016年6月29日灌云县人民***作出生效***,认定吴某利用润和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专用***2187万余元,造成***税款损失317万余元。代理***为证明所指控的***事实,公诉***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作为******工作人员,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责任。代理***被告人徐某某辩称,其认为其已经履行了***税务总局22号文件和江苏省***税务局107号函实地查验职责。1、润和公司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润和公司能够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立账簿。3、其承认在工作中存在瑕疵,如果其不写南岗乡南陡路218号,而写南岗乡乡***大门东向南50米处的楼房,那就不存在问题,但这并不属于对工作不负责任的表现。我是否有罪,请***公正***。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没有玩忽职守的行为。二、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起诉书中所称的重大损失与被告人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1日,吴某在灌云县工商局注册成立灌云润和纺织有限公司。登记注册的住所地为南岗乡南陡路218号。2012年3月26日该公司持包含有***的房屋租赁协议及房屋产权证明等申报资料向灌云县国税局申请***一般***人资格认定。同年3月28日,时任灌云县国税局第五分局南岗片负责人的被告人徐某某,按照工作流程对润和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查验,被告人徐某某和其同事杨某1在灌云县南岗乡***工作人员陪同下,至灌云县南岗乡***大门东向南50米处楼房进行调查,该楼房一楼门前悬挂灌云润和纺织有限公司标牌,室内摆放办公桌椅等物品。但其未认真核实该地点是否为南岗乡南陡路218号、未向房屋出***核实情况,调查后徐某某在实地查验报告表上签署”情况属实,同意认定”的意见,使润和公司在没有实际生产经营场所的情况下取得一般***人资格。同年4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办理润和公司***高***限额许可时,被告人徐某某和其同事包某,至灌云县南岗乡***大门东向南50米处楼房进行实地查验,该楼房一楼门前悬挂灌云润和纺织有限公司标牌,室内摆放办公桌椅等物品。但其未认真核实该地点是否为南岗乡南陡路218号、未向房屋出***核实情况,查验后徐某某出具调查报告同意润和公司领购十万元限额***专用***。2012年至2013年间,吴某利用润和公司从事虚开***专用*********活动,2014年4月17日吴某虚开***专用***案案发,2016年6月29日灌云县人民***作出生效***,认定吴某利用润和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专用***2187万余元,造成***税款损失317万余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从略)二、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1证言,证明:2010年1月至2012年8月,其为灌云县国税局第五分局副局长,徐某某负责南岗片区工作,润和公司是南岗乡***招商引资企业,企业提出一般******人申请,其和徐某某一起去查验,在南岗财政所潘所长接待下,在乡***家天前院看到乡***一个办公室门口看到润和公司铜牌子,在房间里有办公桌和椅子,没有看到公司工作人员。公司登记地址为南陡路218号,是租张某房屋,当时没有找张某了解情况。也没有找邻居了解情况。代理***2、证人包某证言,证明:2008年至2012年其在灌云县国税局第五分局任办事员,润和公司申请***高***限额许可时,其和徐某某一起实地查验的,具体情况记不清楚。3、证人王某1证言,证明:2012年3月至2012年7月,其在灌云县国税局第五分局任分局长,当时徐某某负责南岗片区,其证明了***一般***人资格认定及***高***限额许可的程序,相关资料中由其本人签名。代理***4、证人金某1证言,证明:其从2000年4月开始为灌云县国税局第五分局工作人员,从2012年8月之后,南岗片区企业由其负责,润和公司在灌云实际没有生产经营场所,企业在申请一般***人认定时,相关税务人员没有按规定操作,如果按照规定操作,是不能认定为一般***人的,就不会发生许可***专用***一事。代理***5、证人吴某证言,证明:其在南岗乡***邀请下到灌云设立润和公司,成立时间是2012年3月,注册资本100万元***,注册地点在灌云县南岗乡南陡路218号,实际上其公司的办公地点不在南岗乡南陡路,这个地方其没有去过,实际办公地点在县城云海花园一套单元房里,是其公司会计家的房子,润和公司是个人独资公司,其为执行董事、法人代表,监事是徐某,他是南岗乡***招商办主任,是南岗乡***派来为企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的,公司主要业务是销售布料,在灌云经营一年半时间,一共上缴税收100多万元。在公司取得一般***人资格之前,国税部门有人来调查,当时国税部门有人电话联系,其就叫他们找徐某或者赵某了解情况,润和公司挂过牌子的,是其委托会计赵某做的。牌子挂在南岗乡***院内,具体挂在什么位置记不清。6、证人赵某证言,证明:2012年3月的一天下午,其经灌云国税局徐科长介绍到润和公司做会计,其到徐某某办公室,吴某也在场,吴某将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交给其办理***一般***人资格认定等手续,每月报酬1500元,其主要工作负责到国税局领取***专用***及开具***、进行***申报,为公司***等。在办理******人一般资格认定过程中,其发现缺少***及房屋租赁协议,便打电话给吴某,吴某让其与南岗乡***徐某联系,其打电话给徐某告知此事,过有天把徐某就把张某土地证明交给其,其从网上***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这些资料准备好后,其就到县国税局大厅办理公司***一般***人资格认定,过两天,徐某某打电话叫其到办公室,让其在一般***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报告表上签字确认,其有吴某签字的委托书,就代签了吴某的名字,后来就取得了一般***人资格。代理***7、证人王某2证言,证明:其从2012年3月开始为灌云县国税局大厅综合业务岗聘用人员,3月的一天,其刚到县国税局上班,以前与其同在一个会计事务所工作的赵某向其借***和***,赵某说公司的一般***人认定要提供两个***、***,她少一个,所以向其借用,其将***、***借给赵某用,润和公司的情况其不知道。代理***8、证人徐某证言,证明:其在南岗乡***工作,润和公司是南岗乡***招商引资企业,******安排其协助公司办理有关证照,润和公***人代表为吴某,注册住所是南岗乡南陡路218号,在公司***过程中,中介向其反映缺少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其就到乡长办公室汇报,当时财政所潘所长也在那里,高乡长问潘所长,上次办营业执照的房产手续在哪里,后来其就从潘所长那里拿到了这个房产手续。武某的***其当时不知道真假。其***初是在润和公司办理***一般***人认定时和赵某接触的,2012年3月,其接到赵某电话,称是润和公司会计,公司办理***一般***人认定缺少房产手续,其接到电话后,就将缺少房产手续的事情向乡主要***汇报的,当时不是乡长,就是***,***说能不能想想办法,当时杜副乡长在场,***说杜乡长你能不能弄个空白的土地证明填一下叫人送过去,当时杜乡长还说这土地证明不能弄没有的,当时张副乡长也在场。后来杜乡长就在他办公室里给了一张空白的土地证明,因为考虑到张某是南岗街人,他是乡自来水厂厂长,彼此熟悉,其就在土地证明所有权人一栏填了张某的名字,在共有人一栏填了他对象丁某的名字,其将土地证明弄好以后就交给了赵某,其名义上是润和公司的监事,实际上在公司没有担任任何职务,所谓的监事是公司在工商注册登记时随意编造的。润和公司实际上没有生产经营场所,公司营业执照住所地南岗街南陡路218号实际上不存在。乡***曾安排做一个铜牌,原来放在乡党委办,后来为了应付税务部门检查曾挂在乡***三楼统计办公室前面。润和公司成立后有一天,乡***说国税局要派人来了解润和公司情况,叫其把公司铜牌挂在乡***三楼统计办公室前面,后来看到有国税局人在乡***陪同下在办公室门前看了一下,可能这次是国税局人来检查的。如果国税局人检查时认真负责,肯定能发现并指出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存在问题。代理***9、证人潘某证言,证明:其为南岗乡财政所所长,润和公司是乡***为完成税收任务而引进的贸易公司,没有生产经营场所,听说原来牌子挂在乡三楼统计办门前,乡统计办主任徐某是润和公司的跟踪服务人员,企业牌子一般是在***人一般资格认定时挂起来,国税局在对润和公司进行一般***人认定时没有人和其联系。代理***10、证人王某3证言,证明:2012年9月至2012年底,其在灌云县陡沟乡党委办任办事员,2013年初至现在,在灌云县南岗乡***任工业、环保助理,安监所副所长。其办公室在南岗乡***前楼三楼统计办公室,其听徐某讲,润和公司是南岗乡***招商企业,这个企业是徐某跟踪服务的,所以这个企业的牌子后来被徐某放在其办公室,该办公室是公房,从2013年初没有出租给企业作办公用房。11、证人张某证言,证明:其于1985年至2014年在南岗乡水厂工作,在看了房屋租赁协议后说该协议书是***,上面的张某三个字也不是其写的,其在南陡路没有房子,也没有工商、税务部门找其了解过情况。12、证人武某证言,证明:2003年至今其在南岗乡隆昌村任会计,其在南岗乡南陡路没有房子,在看了***和房屋租赁协议后说该***是***,其在南岗街道上没有房屋,这个***是南岗乡财政所***为完成乡税收任务安排其到新浦办的***,房屋租赁协议也是***,上面的签名不是其签的,其也不认识吴某。三、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0年5月至2012年8月在灌云县国税局第五分局任一股股长,其负责南岗片区,润和公司是南岗乡***招商企业,属于其责任区,老板叫吴某,是商贸企业,该企业的一般***人认定是其和杨某1做的,***高***限额许可是其和包某做的。2012年2月左右,南岗***、财政所所长到县国税局,说近期有招商引资企业来办理税务,让其不要刁难。过有头10天,南岗乡***工作人员徐某和企业法人代表吴某到其办公室,说准备办理***一般***人事项,当时其提4点要求,必须要有固定经营地址,必须要有企业的牌子,必须要在本地至少找一个会计,必须先有进项******。吴某说其在本地没有熟悉的会计,其认为赵某做事比较认真,就推荐赵某做会计。他们说肯定按照要求办。2012年3月20日前后,国税局一分局将润和公司一般***人申请资料传过来,过了一天左右,其和分局副局长杨某1到南岗对润和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因为其对南岗不熟悉,其电话联系南岗财政所所长,到南岗后其先找潘所长,潘所长就带其到南岗乡***东边不远处的一个地方,潘所长介绍说这个就是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公司牌子挂在门口,房子铁门是锁着的。其从窗户往里看好像有个办公桌。回到班上后,其从系统里打出一般***人认定综合调查表,后又制作了一般***人实地查验报告表,因为吴某不在灌云,其打电话给赵某,赵某和吴某沟通后,赵某代吴某在实地查验报告表上签名,然后其在查验报告表上签”情况属实,同意认定”,并签名,之后其又让杨某1在查验表上签名,这些材料弄好后,其就通过系统流程将材料传给分局长,由分局长在***一般***人核批表上签名,后再把材料流转到县局一分局归档。润和公司就被认定为一般***人。其对南陡路218号不清楚,其认为看的地方就是南陡路218号,当时没有找张某了解情况,上级没有明确要求。***次现场查验一个月左右,接到润和公司***高***限额许可的申请后,其和包某去实地调查的,当时门还是锁着的,从窗户往里看有办公桌,回来以后其在相关表格上签字确认。代理***对被告人徐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没有玩忽职守的行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起诉书中所称的重大损失与被告人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徐某某在实地查验过程中,未认真核实该地点是否为南岗乡南陡路218号、未向房屋出***核实情况,属于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存在玩忽职守行为,从而使润和公司取得***一般***人资格及***高限额许可,给吴某虚开***专用***提供了机会,给***造成的损失与被告人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代理***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作为******人员,在对润和公司申请***一般***人资格认定及***高***限额许可进行实地查验时,虽然看到现场房屋挂有润和公司标牌及室内办公桌椅,但其未认真核实该地点是否为南岗乡南陡路218号、未向房屋出***核实情况,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玩忽职守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玩忽职守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系坦白,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实地查验过程中虽未正确履行职责,但其亲自到现场调查核实,已尽到一定职责。被告人徐某某***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九十七条***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如下:代理***被告人徐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处罚。代理***如不服本***,可在接到***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无锡言谨会计事务有限公司是经无锡市财政局批准、无锡市工商局注册的***从事工商事务***、会计代理记帐的服务公司。公司***为中小企业:***记帐;代理申报***;注册公司代理;公司***服务;代理企业各项登记事项的年检、变更、注销;财务咨询;税务筹划。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发展成为一家有丰富实际操作经验的工商企业登记事务代理、会计代理记帐、财务税务筹划的***会计公司。欢迎面谈!公司地址:无锡市人民东路7号物资大厦1304室(东门亭子桥逸,楼下是浅水湾浴场)。联系人:陈经理联系电话:0510-8-2-8-2-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