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占地补助-高速占地补偿(在线咨询)-辽源高速占地
高速占地高速占地【案情简介】:陈女士是河南省济源市某村村民,1998年,陈女士一家与村委会签署了《坡地承包开发经营合同》,承包土地70余亩,高速占地补助,承包期限为30年。从1998年至2008年,通过陈女士全家老小十余年来发扬“愚公”精神,投入几十万的资金,在承包地建了三间瓦房、打了一口深水机井,修了130米的水渠,还埋好了几百米的地埋线。功夫不负有心人,承包地终于可以旱涝保收,一家人也憧憬着小康的未来将不再那么遥远,陈女士脸露的欣慰和喜悦溢于言表。陈女士的丈夫也被当地人誉为“当代活愚公”,此美名一直被当地村民口口相传。然而,随着城市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地处济源市郊的某村,由于地理位置优越,被济源市***规划为发展产业集聚区,***大力招商引资上项目,引进的企业租赁某村250余亩集体土地建厂,其中就有陈女士家开垦的几十亩高产耕地,至此,陈女士一家想通过勤劳致富的梦想被彻底摧毁了!陈女士家的土地被强行占用建设企业,但没有给予任何补偿,陈女士一家人从此走上了的道路。多年的母女两个被数次,但补偿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陈女士决定拿起***维护自己的权益,经过多方了解,找到北京知名***律师李吏民代理其依***。【办案过程】李吏民律师在律师事务所热情接待了陈女士母女,认真听取陈女士的陈述,查看了相关材料,决定代理此案。接受委托后,随时召开团队案件分析会,制定了详细的***计划。一、通过公开***信息,了解情况。李吏民律师团队为了了解的相关情况,指导当事人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济源市国土局、河南省等部门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以了解的合法性。二、针对建设用地批复,依法申请复议。通过申请公开***信息,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公开了《济源市关于五龙口镇2013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其以此批复作为相关企业占地的合法性。李吏民律师团队对该批复认真分析,认为该批复超越法定职权,没有履行法定程序,该批复严重***,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于是,及时指导当事人向河南省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建设用地批复。三、济源***自行纠错,撤销建设用地批复。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济源市慑于***的威严,认识到其作出的建设用地批复严重***,于2014年12月18日自行撤销了该建设用地批复,当事人向河南省***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至此,为当事人的***取得胜利奠定了坚实基础。【律师说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准。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的设区的市、自治州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第四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批准。”之规定,只有设区的市才可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批准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济源市并非设区的市,其也非五龙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准***,因此,高速占地补偿,其批复五龙口镇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超越法定职权。附:关于本案例的行政批复高速占地高速占地【案情摘要】陈女士等6人是浙江省平阳县某镇某村村民,在本村有依法承包集体土地。1998年陈女士等人所承包的土地被占用用于建设高速公路,但未给予陈女士等人公平合理的补偿。经过多年未果,陈女士经人介绍委托北京***律师李吏民律师依***。【办案过程】一、申请信息公开,了解情况李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分析案情,认为本案由于时间较长,在征占土地的过程中,村民没有见过批文及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整个的情况不了解。为了了解的相关情况,李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向国土部门申请公开关***信息,以便有针对性地启动相应的***程序。二、针对补偿标准向平阳县***申请协调通过向国土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委托人获得了补偿的相关证据,李律师带领的律师团队,为当事人制作了相应的***文书,并指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就涉案土地补偿标准向平阳县***申请协调。平阳县***认为:《浙江省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对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提出协调、裁决申请,陈女士等6人提出的土地补偿标准协调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人资格,决定不予受理。三、针对平阳县***的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针对县***的不予受理行为,李律师为陈女士等人制作了起诉状,指导陈女士等针对县***的不予受理协调申请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向温州市中级人院起诉,并作为陈女士等6人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通过当庭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李律师精准指出了县***提供的证据中存在的问题,有力地反驳了县***的辩解。温州市中级人院对县***作出的陈女士等人不符合申请协调主体资格、涉案土地征收时不存在青苗等辩解未采信,确认平阳县***对陈女士等人的协调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责令平阳县在生效后30日内对陈女士等人提出的协调申请作出处理。【律师说法】在过程中,被人对土地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申请协调,针对***不依法受理协调申请的行为可以向行政***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提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裁决。”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陈女士等人递交的协调申请书明确对征用土地协议约定的涉案补偿标准申请协调,该协议载明“土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其中水田为每公顷27万元”,可以认定,陈女士等人申请协调的事项应当包括涉案被征收的土地的青苗补偿费,陈女士等6人作为该土地的原承包权人,系该地上青苗的所有权人,对该补偿标准有争议的,有权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平阳县***协调。平阳县***以陈女士等仅对土地补偿费申请协调而不符合申请人资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并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县***主张涉案土地征收时地上不存在青苗,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且与涉案征用土地协议中土地补偿标准包括青苗补偿费的内容相矛盾,因此,对其辩解未予支持。附:浙江省中级人院关于本案行政书【案件背景】家住山西省某市某县的程先生在某村有一处宅基地和房屋。作为日日辛苦劳作的朴实村民,一日他突然接到镇***的通知,说要为县内高速建设征收土地。并于2015年5月5日与某镇签订了《某县某高速建设***协议书》,镇***在六天后将程先生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了拆除。虽然程先生不知道这次的***到底是为了建设什么,规划什么,又是谁下的批文决定了此次举家搬迁,但是程先生意识到了这次***程序上的漏洞。为了弄清楚具体问题出在哪里,他决定委托***律师帮助自己维护权益。通过多方打听程先生找到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接待他的是经验丰富的李吏民律师和独具风格的史西宁律师。在了解了程先生的情况后,两位律师随即为程先生制定了一系列的***方案。北京***律师【京坤办案】辑:京坤办案找七寸,精准寻找症结地为了解此次***程序是否得当,两位律师向某县申请了***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的内容某县某镇某某村补偿、安置方案及其批文。在两位律师的判断和出手后,果然发现了问题所在,县***在限期内并没有给出任何答复。为证明此次的确实没有批文,两位律师又申请了行政复议,在复议中县***将这个“皮球”踢给了县国土资源局。在一次又一次的搪塞之后,问题的所在便清晰的摆在了程先生的面前——没有批文,而到现在程先生也才知道,这一次的***所涉及的征用土地方案并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北京迁律师事务所第二辑:京坤律师发现问题,解决起来却苦难重重在得知某镇的征用土地行为***后,两位律师果断协助程先生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该局对某县某镇***予以查处。但是自2015年8月12日向某县国土资源局邮递申请后,便像石沉大海般了无音讯,过了六十日仍没有任何动静后,两位律师认识到,不能一味的等待县国土局主动查处,只能借助的力量令其履行相应职责。北京***咨询第三辑:京坤律师唇枪舌战,所有付出只为正义而战在2015年11月2日,两位律师帮助程先生向某县人院提起了行政***,要求确认被告某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面对程先生的这一行为,县国土局为自身,竟在程先生邮寄的《查处申请书》上做起了文章,一时说并没有接受此信件,高速路占地补偿,一时又称是2015年9月7日才从单位办公室的报刊杂志堆儿内看到特快专递的。北京***咨询两位律师知道,随意捏造一个知晓快件的时间,无非是想要脱离法定期限,好让县国土局自身的不作为合起来既合理又合法。两位律师无疑是对的,县国土局果然辩称在法定六十天时间内,还没来得及向申请人程先生进行答复。面对县国土局这样的辩解,两位律师将充分准备后的证据一一拿出,不仅有某镇***发出的《关于印发某高速某村***及安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还有《某县某高速建设***协议书》一份。更重要的是通过向申请,依法调取的,赤峰高速占地,明确显示已签收的邮件全程跟踪查询单。在两位律师充分的证据和一番唇枪舌战之后,县国土局的主张是明显站不住脚的。【胜诉】在庭审过程中,某县人院认为,某县国土局所辩称的实际接程先生邮寄的《查处申请书》的时间是2015年9月7日,该局针对此主张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支持此番辩解意见。而从邮件跟踪查询单载明的收件日期即2015年8月18日到程先生向本院提起行政***之日即2015年11月2日,已超过六十天时间,而在此期间,县国土局针对程先生的查处申请,对是否属于本***应当履行的职责范围,或者对某镇***是否存在***行为均没有给予相应答复或者作出相关行政行为。***终,县人院支持了程先生要求确认被告某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的***请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被告某县国土资源局接到原告程先生的查处申请书后,在法定六十日期限内,没有进行答复或者作出相关行政行为***。【京坤说法】在大费周章之后,两位律师终于帮助程先生获得了满意的结果。是啊,本是简单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偏偏不断地牵扯更多的部门进来。本是一次复议就能解决的事情,偏偏走向了***。北京***律师也许,每一位当事人找到京坤团队的时候都面临着相似的问题,但是在办案过程中却像极地冒险一般,冷不丁的就被绊了一脚。其实,老百姓无非是想自己的家被拆的明白一点,失地之后的补偿能公平合理一点。而各个***单位和行政***要做的事也无非是依法办事,如果人人按照既定的规则各司其职,就不会有那么多的委屈走上***的路。北京***律师附:山西省某县人院行政书高速占地补助-高速占地补偿(在线咨询)-辽源高速占地由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坚持“以人为本”的企业理念,拥有一支敬业的员工***,力求提供好的产品和服务回馈社会,并欢迎广大新老客户光临惠顾,真诚合作、共创美好未来。北京京坤——您可信赖的朋友,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西区18号楼2502,联系人:李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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