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嘉律师事务所(图)-孩子抚养权-抚养权
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减免抚养费相对应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抚养费:(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孩子抚养权,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2)因***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子女抚养权,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抚养权,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按原定数额***;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给付。要争取子女抚养权,应如何做二、证明对方不适合抚养子女对方有以下情况,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1、对方有***情的;2、对方有不良嗜好,如***博、酗酒等恶习的;3、对方有*********或有其他重大***,影响孩子成长的;4、对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5、能够证明对方不适合抚养子女的其他证据。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因素两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权归属中的特殊情形——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子女一旦年满十周岁,就意味着其作为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心智成熟度及对外界的理解能力达到了一定的程度,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可以对于今后自己随父或随母哪一方共同生活做出判断和选择。因此,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选择跟随父或母生活应当是一种无条件的权利,不能将其视为无足轻重的“意见”。在离婚案件中,对子女跟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当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问题,尤其是身心健康,其***在于尊重子女的意见,保护子女权益,然后再考虑父母意愿,才符合法之精神。都嘉律师事务所(图)-孩子抚养权-抚养权由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是从事“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继承***,遗嘱见证,”的企业,公司秉承“诚信经营,用心服务”的理念,为您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欢迎来电咨询!联系人:张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