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都嘉律师事务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合同变更的程序和形式合同变更除法律规定的变更和人民法院依法变更外,合同纠纷律师,主要是当事人协议变更希望变更合同内容的一方首先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约,该要约应包括希望对合同的哪些条款进行变更,如何变更,需要增加、补充哪些内容。对方收到后予以研究,如果同意,以明示的方式答复对方,即为承诺,如果不同意,或部分同意部分不同意,也可以提出自己的修改、补充意见,这样双方经过反复协商直至达成一致。双方经过协商取得一致,变更合同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便查考,特别是原来的合同为书面形式的,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然用口头形式改变书面合同无凭无据,极易发生纠纷。如果对合同的变更约定不明确,或者变更采用口头形式,发生纠纷后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合同变更内容的,视为合同没有变更。当事人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未变更。如果原来的合同是经过公证、鉴证的,变更后的合同应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必要时还可以对变更的事实予以公证、鉴证,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原来的合同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合同变更后仍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登记。变更合同只能是当事人共同合意变更,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变更合同要如订立一份新的合同一样,大家一定要引起重视,如果您对合同的变更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咨询北京都嘉律所。乘客下车途中受伤怎样赔偿案件回顾:2013年,公交公司职员郝峰驾驶公交车由南向北行驶,乘坐在该车上的原告张大妈从后车门处下车,在张大妈下车过程中,郝峰关闭车门,致使张大妈被关闭的车门推倒在车门外的地上受伤。当日张大妈被送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随后,张大妈向朝阳区法院递交诉状,要求郝峰、公交公司赔偿其损失7万余元。朝阳区法院认为,郝峰系公交公司职员,其履行职务行为致张大妈人身损害,应由公交公司承担法律责任。郝峰作为公交车驾驶员,在乘客未能安全下车的情况下即关闭车门,导致钱某受伤,公交公司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张大妈在下车过程中对自身安全未能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可适当减轻公交公司的赔偿责任。后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了由公交公司赔偿张大妈53742.75元损失的协议。律师解析:郝峰系公交公司职员,其履行职务行为致张大妈人身损害,应由公交公司承担法律责任。郝峰作为公交车驾驶员,在乘客未能安全下车的情况下即关闭车门,导致钱某受伤,公交公司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张大妈在下车过程中对自身安全未能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可适当减轻公交公司的赔偿责任。订立合同你了解吗?合同订立是合同签订的基础,是合同成立的最初环节,欠款合同纠纷,很多人就是因为合同订立的时候不细心,为日后埋下了很多隐患,为了使大家更好地了解合同订立问题,下面就给您详细介绍一下。(一)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不能采用书面形式的应有见证人。(二)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三)订金与定金的区别:订金与定金都有预付款的含义,合同纠纷,区别在于:1、定金: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2、订金:合同正常履行时,订金充作价款;合同不履行时,则应将订金。以上就是为您介绍的合同订立的内容,从上面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合同订立一定要引起重视,对待合同不能含糊其辞,得过且过。如果您有什么需要,可以和我们的律师联系。合同纠纷-都嘉律师事务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由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从事“离婚纠纷,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继承纠纷,遗嘱见证,”的公司。自成立以来,我们坚持以“诚信为本,稳健经营”的方针,勇于参与市场的良性竞争,使“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品牌拥有良好口碑。我们坚持“服务至上,用户至上”的原则,使都嘉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服务中赢得了众的客户的信任,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特别说明:本信息的图片和资料仅供参考,欢迎联系我们索取准确的资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