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委验收检测-竣工验收空气检测-北京建筑备案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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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做到技术***,经济合理,确保安全适用,***定本规范按照***建设部关于制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有关要求,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已发布的涉及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的有关***标准,编制本规范。本规范规定了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用于民用建筑工程时,为控制由其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对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检测及工程竣工验收等阶段的规范性要求。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的环境污染控制。不适用于构筑物和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民用建筑工程。***建设部在2001年11月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325-2001,要求民用建筑工程竣工必须严格限制甲醛、苯、TVOC、氨、氡这五项***气体含量。依据G***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6年版)这部强制性验收规范,针对***、办公室、***场所、商场等公共场所新建、改建竣工后的工程项目验收检测。竣工验收空气检测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污染物Ⅰ类民用建筑工程Ⅱ类民用建筑工程氡(Bq/m3)≤200≤400游离甲醛(mg/m3)≤0.08≤0.12苯(mg/m3)≤0.09≤0.09氨(mg/m3)≤0.2≤0.5TVOC(mg/m3)≤0.5≤0.6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办公楼、***病房、老年建筑、***园、学校教室等建筑工程;Ⅱ类民用建筑工程:旅店、文化***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商场(店)、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室、***候诊室、饭馆、理发店等公共建筑。注:表中污染物浓度限量,除氡外均应以同步测定的室外空气相应值为空白值。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测试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应按房间面积设置:1.房间面积<50m2时,设1个检测点2.当房间面积50~100m2时,设2个检测点3.房间面积>100m2时,设3-5个检测点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m、距楼地面高度0.8-1.5m。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游离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24h后进行。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可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1倍。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可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